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为确保伏季休渔期贝类养殖业户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在维护伏季休渔工作和海上渔业生产秩序的同时,通过制定、执行《伏季休渔期养殖贝类生产管理办法》,确保伏季休渔期间贝类生产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为符合贝类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准捕手续,公安边防、渔港监督部门依据手续实行报港签证或办理相关手续。伏季休渔期间,贝类养殖单位及个人需要进行养殖贝类生产的,须由所在地方政府指派监管责任人陪同,携带相关资质证明,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渔政部门履行申请程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养殖单位及个人落实监管责任,指定专人监管生产活动,监督责任人分别与贝类生产申请人和地方政府签订保证书和监管责任书。监管责任人将每天落实作业渔船的进出港时间、数量,并对生产作业渔船的超员超载、人货混装及渔获物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
贝类生产者必须按“六个限定”,即限定人员、限定船只、限定生产方式、限定时间、限定港口、限定作业区域要求从事生产活动。对违反规定未办理准捕手续擅自进行贝类生产或虽办理准捕手续但在生产期间违反“六个限定”的渔船,相关部门将按伏季休渔和边境管理的规定给予重罚。市海洋与渔业局将立即注销养殖贝类生产许可证,并对申请人、作业船只不再受理此项申请,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