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实管护主体 项目不能享受补助
我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后必须落实管护主体,否则项目不能享受财政管护经费补助。这是我省出台的首个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意见。
财政支农项目 “重建轻管”的问题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也不利于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长期受益。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是管护的主体和责任不明确,管护经费难以落实。
为此,《意见》明确,对于财政支农项目,要根据投资主体、受益主体以及资产类型,分类确定管护主体,合理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管护模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统一。财政支农项目包括机电提灌站、机耕道、户用(联户)沼气、山坪塘、石河堰及新村(聚居点)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30多种。
要根据投资主体、受益主体以及资产类型,分类确定管护主体,合理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管护模式。其中包括自主管护、委托管护、专业管护、承包管护、市场管护等。对有经营收益、市场前景好的资产,可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对设施设备的租赁、拍卖等,由取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
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包括资产经营收益、受益农户自筹、水费收入等,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筹集落实资产管护补助资金。省财政要把各地资产管护情况作为分配财政支农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激励各地切实做好资产管护工作。在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资产管护。
四川:我省出台首个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05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摘要:不落实管护主体项目不能享受补助 我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后必须落实管护主体,否则项目不能享受财政管护经费补助。这是我省出台的首个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意见。 财政支农项目“重建轻管”的问题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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