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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分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2)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三农中国
摘要:三、 村民自治就是在以上农民分化的基础上发生的。我们以此来讨论村民自治在不同区域中的不同逻辑。 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人财物流出背景下发生的,因为村庄资源比较少,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

  三、

  村民自治就是在以上农民分化的基础上发生的。我们以此来讨论村民自治在不同区域中的不同逻辑。

  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人财物流出背景下发生的,因为村庄资源比较少,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升值极快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在中西部地区主要表现为农业经营用地,而在当前土地承包制度安排下,农业经营用地几乎没有谋取利益的空间,因此,中西部农业地区的农村,村集体资源较少,村干部只有极少的寻租空间,当村干部无利可图。

  但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税,而且向农村转移资源,其中一些资源要经过村干部来予分配,因此,也不能说村中干部手中没有任何资源。同时,国家为村干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报酬,虽然这个报酬不足以维持村干部的基本生活,但作为补贴还是不错的。

  因此,在中西部地区,仍然留村的“中农”,因其经济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在村庄,各种利益关系也在村庄,这部分就成为最好的村组干部人选。有些人正是因为当了村组干部而留在农村经营农业、副业、商业,而成为农村中不多的年富力强的中农群体。

  因此,在中西部农村,村庄选举一般并不激烈,一方面当村干部有少数可以支配的资源,又有不错的报酬,因此对留村中农有一定吸引力,另一方面,村干部职位并非巨大利益,以致可以吸引已经外出村民回来激烈竞争,或留在村庄“中农”激烈竞选。村庄选举波澜不惊。这与取消农业税前,中西部地区农村仍然普遍存在激烈竞选构成了鲜明对比。发生这种变化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当前农村精英大量流失,农村不再成为村庄精英激烈角逐的场域,二是取消农业税前,村集体仍然掌握着巨大的调控村集体资源的能力,包括借向农民收税而搭车收费的权力。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几乎所有权力都被规范甚至取消了。

  正是因为村干部的权力被规范和取消,当前在中西部地区缺乏进行自治的基本资源条件。村集体没有任何资源,又不允许向农民收取任何资源,国家向下转移资源基本上不经过村社这一级,这样一来,村民自治就丧失了经济基础。村干部不再能贪污做坏事了,同时村干部想为村民办实事也不可能。当前中西部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是村委会变成了维持会。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情况又大为不同。无论是珠三角还是长三角,因为不仅不存在人财物流出村庄的问题,相反,因为人口流入和经济发展,村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大幅度升值,相对模糊的村社集体资源就成为村庄精英竞争的目标。因此,在这些地区普遍出现了激烈的竞选,贿选几乎成为常态。贿选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与土地开发程度成正比。甚至出现企业老板赞助村委会候选人的情况。一般贿选金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元不等。不仅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严重而普遍的贿选,甚至村支部选举中也出现了普遍的贿选。

  相对来讲,珠三角地区的村民自治与长三角又有不同。珠三角因为缺少内生的企业家,村干部是因村集体资源而富,村干部因此缺少合法的资源来压制一般村民,这就让所有村民都具有参与到村庄政治的效能感,因此,在选举中,在野集团与执政集团的竞争是选举主线。执政集团一般有能力维持住现状,但随着在野集团提高贿选金额而不得不水涨船高地花钱买票。

  长三角村庄内成长起来的企业家,之前并不一定是村干部,但这些企业家的企业越做越大,在村庄内的地位越来越高,他们有足够经济资源来转化为人脉关系,转化为政治资源,他们参加村委会选举,可以轻松击败执政村庄权力的传统精英集团。大致在1990年代中期,长三角地区就已经完成了由企业家村干部对传统村干部的替代。

  企业家当村干部,他们并不一定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但他们有资源,有威信和资本。这样,在长三角,就出现了主职村干部是企业家,而一般村干部当办事员的村干部内的分化。主职村干部决策,一般村干部坐班办事。企业家当村干部,他们巨大的经济资源使他们在解决村务时,既说得起话,又办得成事,他们因此成为村干部的合适人选,乡镇喜欢,村民也欢迎。结果就是,在长三角,出现了富人治村的不可逆。不是富人,当然是不可能当村干部的。富人治村不可逆与村庄内经济上的分化,结果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村民缺乏政治效能感,村民不再有能力关心村庄政治和村庄事务,少数不满意的村民则通过当钉子户和上访户来表达自己对现有秩序的反抗。这种反抗大多是无效的。

  总体来讲,在沿海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变成富人治村,一般村民并没有真正通过选举来达到自己目的,实现人民意志。沿海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正沿着自己开辟的道路,以与我们过去所预期相当不同的方向前进。

  四、

  在当前农村已经分化,农民出现分层的情况下,泛泛讨论村民自治是不够的。如何深入到实践中,理解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遭遇及其逻辑,是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

  顺便说一句,全国各大中城市效区农村与珠三角地区农村的村民自治有很大相似之处,前面事实上讨论了三种理想型意义上的农村类型,其余地区可以依类型归类到上面三种类型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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