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当前农地制度改革争论中几个核心判断的验证
(一)对“农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农地制度设计应该追求其要素效率最大化”判断的验证
坚持中国农业制度应该进行私有制改革的学者秉承新古典经济学的信条认为只有界定清晰的私有产权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从二战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地制度改革来看,尽管都实行私有制,但它们对农地制度的考虑绝不是简单地着眼于效率最大化目标,它们所实行的私有制也不同于当前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争论中坚持私有制的学者所主张的那种“界定清晰、完全的”、可以自由流动而实现最优配置的农地私有制。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上述三个经济体均严格限制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对持有农地的上限、持有农地的主体资格等均有严格规定。即便进入战后农地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为了促进规模经营而放松了相关限制,也并非给予了农地完整的私有产权,例如仍然对公司法人购买农地有着严格限制。之所以如此,原因正在于农地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功能,还包括可能需要承担其他社会功能,例如社会保障、社会公平、粮食安全等等。这些功能的重要性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需要制度制定者据此在不同功能之间进行权衡。因此,虽不能简单确定“农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农地制度设计应该追求其要素效率最大化”的主张是不正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一主张本身是不全面的。
(二)对“‘农地私有化+市场化流转’必然导致农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判断的验证
这一判断可能是当前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争论中所涉及的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很多学者在这一问题上自身就存在逻辑矛盾。一些坚持农地集体所有者的学者如温铁军一方面认为农地私有化改革将导致农地兼并和集中,从而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失衡,另一方面又认为“农地私有化+市场流转”不可能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当然,也有些学者例如秦晖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即认为单纯农地私有化不会导致农地兼并,因而也不可能促进规模经营。从东亚先发经济体特别是日本的经验来看,在允许并鼓励农地所有权流转后,结果并未实现预期的农地集中。这个结论与秦晖等人的判断一致。到底哪一种判断是正确的呢?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其取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农业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农业就业占全社会就业的比重处于较高水平,此时对占总人口比重很大的农村居民来说,其收入主要来自农地经营,其他收入来源很少,一旦家庭遭受诸如重病等冲击,农民只能选择出售农地来应对,因而在此阶段一旦允许农地买卖,很容易发生农地兼并和集中。而在第二阶段,农业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农业就业占全社会就业的比重下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因此家庭在受到诸如重病等各种冲击时,已经不需要出售农地来应对。以此为前提,加之农地价格上涨预期,传统农耕文化、土地情结和休闲诉求等原因,更进一步强化了农地的惜售心理。在这一个阶段,农地私有制不会导致农地较高程度的集中。
(三)对“农地集中会导致贫富分化、社会失衡”判断的验证
很多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学者反对农地私有化观点的主要依据是认为后者会导致农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以致最终造成贫富分化、社会失衡。而坚持农地私有化的学者在反驳时则提出农地私有化不会导致农地集中,似乎也担心农地集中会带来贫富分化、社会失衡。但如果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农地制度改革的历程来看,与上述第二个判断一样,此判断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成立,也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关。如果说在战后初期阶段,确实应该谨防农地集中以避免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话,到了第二阶段,不仅无需担心反而要鼓励农地集中。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当占总人口比例很大的农村人口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地经营,缺乏其他收入来源时,一旦发生农地兼并和集中,则意味着很多人失去了收入来源,从而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失衡。所以在此阶段,三个经济体均非常警惕农地集中。而当农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很低,并且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业收入比例也不高时,即便居民出售土地也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收入水平。因而此时农地集中不但不会带来负面效应,反而成为应对农业劳动力不足、提升农地经营效率和农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四、对中国农地制度改革方向选择的启示
对当前农地制度改革争论中几个核心判断的经验检验,为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方向选择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首先,要看到农地虽然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但其承担的社会功能可能要远远多于单一的要素功能,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要素效率标准作为选择农地制度的原则,而应该根据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对农地功能的需求来制定适当的农地制度。特别要提到的是,正因为不同农地制度的经济社会效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能会存在重大差别,目前学术界很多对农地制度的判断必须要放在具体的发展阶段才能判断其科学性。
针对当前的农地改革方向之争,首先我们也应该对当前的发展阶段进行准确的判断。截至2011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比例为10%,农业就业占全社会就业比例为34.8%。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解禁农地所有权流转时的水平相比,中国农业增加值占比与日本相同,但低于韩国和中国台湾;中国农业就业占比则远高于上述三个经济体当时的水平。根据第二和第三个判断的验证结果,在农业增加值和农业就业比例均相对较高的当前阶段,进行私有制改革并允许农地买卖的话,可能会存在农地集中以及由此造成贫富分化、社会失衡的潜在风险。那么未来是否可以实现私有制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农业就业占社会就业的比重必将继续下降,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到一定阶段之后即便实现农地私有制也不会有太大的风险。但问题是彼时农地私有制也可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当农地制度无需再承担生存保证、社会保障、吸纳就业等多重功能的时候,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必然是追求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效率和竞争力。而根据第二个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农地私有化是很难实现预期的规模经营目标的。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相比,我们可以有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实现规模经营――可以由村集体行使农地所有权,对农地进行集中处置和经营。实际上,在中国实行了30余年的“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农地制度下,有很多次生农地制度创新较好地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其中的典型代表是“顺义模式”和“南海模式”。“顺义模式”是建立在集体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基本做法是用行政的方式组建集体农场,变家庭经营为集体经营;“南海模式”则是土地股份制,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主体,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折股量化,明确每个村民的股份,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农户按股分红。这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功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同时又有效避免了“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所造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不明晰、使用权不稳定以及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当然,如果采用上述模式,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才能在获取制度红利、规模经济的同时又能够很好地实现和保护农民的权利。
当然,采取这种模式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居民收入绝大部分来自非农产业,农业劳动力大部分都已经成功转移到非农领域,农地不需要承担吸纳就业的功能。因此当前并非所有地区都具备条件采用这两种理想的模式。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收入占比和农业就业占比进一步降低,会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具备实施上述农地模式的条件。因此,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集体农场或者农地股份制是一个方向,要实现目标还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发展路径上来看,对于目前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该在坚持现有农地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现实环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模式来促进农地规模化经营,例如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横向协作与合作、积极引导农地使用权流转、培养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