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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改革的制度逻辑 农地如何“联产”(2)

发布时间:2013-12-05  来源:南风窗
摘要:在农村大量建设用地违规使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必须警惕一下子开放农村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准许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后果。第一,大量非法集体建设用地―如违规所建的房子

  在农村大量建设用地违规使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必须警惕一下子开放农村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准许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后果。第一,大量非法集体建设用地―如违规所建的房子和厂子―如果被准许同权同价交易和抵押,会导致大量非法取得的土地死资产(如温州等地的倒闭工厂所占的土地)在金融体系里套现,这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第二,会鼓励进一步违法占用耕地“种房子”、“种厂子”,对18亿亩耕地红线直接构成威胁。

  关于农村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应该以村社为主体和核算单元,按照人均配套0.5亩的标准结算,多占的须还耕或征税,少占应补助或增加法定的用地指标;准许村社集体间置换农地和法定的生产生活配套用地,准许有土地主体资格的村社以合法的建设用地指标上市交易。对于已成为市民却在农村占有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的人,愿意将其退还村社集体的,集体应给予退出补偿;不愿有偿退出的应缴纳一定的建设用地占有税费。合法的农村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或指标既可以在村社“内置金融”里抵押贷款,也可以在正规金融机构内抵押贷款。

  有些地方在推行以“撤村并镇,农民上楼,增减挂钩”为内容的城镇化,这种以村社为单位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转换成农民楼房的地方,需要弄明白一件事,将来村社还是要搞农业的,还需要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如果一次“撤村上楼”就把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都兑换成房子,将来再申请配套建设用地搞发展就不可能了,或成本就更高了。

  规划管控地主不变

  要搞工业化、城市化,就需要不断将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农转城”;要搞现代化,就要不断修公路、铁路、机场和其他基础设施―土地“农转非”。

  我国的土地“农转城”或“农转非”制度(即“征地制度”)所受诟病最多。主要表现为:第一,随意圈地,浪费严重。由于土地有不断涨价的经济特性,政府和老板们总有屯地的冲动,跑马圈地遍及中国的大城小镇,圈而不用或假用非常普遍。第二,征地补偿极不合理。北京等地征地补偿惊人的高,很多中小城镇征地补偿惊人的低,造成很多社会问题。第三,征地过程异化为以暴力获得暴利。政府和开发商使用暴力取得土地实现暴利,而“钉子户”使用暴力对抗,往往也能够获得暴利,同时还能获得“维权英雄”的社会待遇。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常常见到的就是以暴力对抗暴力,削弱了发展的正当性,法治也受到冲击。

  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转城”制度设计不合理。其实改起来并不难,这部分的改革要遵循规划管控、地主不变和涨价归公三项原则。

  先说规划管控原则。无论是城市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管控制度,土地规划经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批准后就是法律,要坚决依法办事,违规就是违法的征地。依规划“农转城”既可避免随意圈地,又可避免政府暴力征地。

  再说地主不变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农转城”后,政府应该在地主(农民)不变的情况下取得用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开发商需要土地应该在市场上购买。只有这样,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以暴力获得暴利的现象才能避免。

  第三,关于涨价归公原则。由于改变了用途,依据规划“农转城”的土地必然会涨价,但涨价不是原土地主人(农民)创造的,理所当然要涨价归公,这是全世界通行的规则。当然,不是全部的涨价都要归公,笔者认为孙中山先生设计的“农转城”减半―即作为原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得一半、政府无偿取得一半的制度简单明了,且经过台湾长时间实践检验证明是简便易行的好制度,可以借鉴。

  至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地,即“农转非”,应比照“农转城”制度。以修铁路为例,首先,建设必须依法进行;其次,“农转非”用半,即征用200亩,用于建设铁路100亩(政府入股铁路),农民自用100亩(实际是补偿100亩建设用地指标),政府仅对铁路占用的100亩的地上物进行补贴即可。

  平均地权涨价归公

  土地依法“农转城”之后,主要用于公益、工业和商业。城市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

  一是遵守土地规划,不得随意改变。

  二是平均地权,居民、企业、政府等都不得超标准占地,超标准占地应该实施类似累进税式的惩罚。

  三是涨价归公,城市土地和房产的涨价是必然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关于涨价“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开发土地的企业要拿到一部分,市民要分享一部分,贡献了这些地的农民要拿到一部分,远离城市的农民也要分享一部分”的说法比较合情合理。笔者认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交易和开发实现的增值收益也要征税,并且实行累进税(防止垄断价格)制度,其税收应归全民共享,保障种粮农民分享到城市化的好处。

  四是惩罚闲置,土地“农转城”后,地主是政府和进城农民,即新市民,地主有暂时不开发土地等待涨价牟利的权利,但必须课征闲置税,闲置税也必须是累进税制,以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和钉子户的产生,消除“维权英雄”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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