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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推行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2)

发布时间:2013-12-05  来源:三农中国
摘要:当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是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所遗留下来的革命成果,这个革命成果的核心是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也消灭了土地食利者阶层,从而做到了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实现了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遗愿。

  当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是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所遗留下来的革命成果,这个革命成果的核心是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也消灭了土地食利者阶层,从而做到了“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实现了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遗愿。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也消灭了土地食利阶层的土地制度安排,可以称为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宪法秩序,这一宪法秩序是千百万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社会主义革命最重要的成果。

  消灭了私有制的土地制度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是城市建设用地的国家所有。依《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转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由国家征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国家为了保护耕地,对新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指标控制。在当前中国快速城市化时期,国家采取偏紧的新增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策略,从而形成城市建设用地的相对稀缺,加之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由低产出的农业用途转向高产出的工商业用途,而使转用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具有巨大增值收益。按照“涨价归公”的宪法秩序,国家征收农地按土地原来的农业用途给予补偿,而通过招拍挂在城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上实现市场价值,之间巨大的余额就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留归地方政府,成为当前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主要用途是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正是“土地财政”,或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大部分留归地方政府,才让中国的地方政府有能力建设良好城市基础设施,中国才可能做到“城市象欧洲”。

  当前有一种舆论认为,向农民征地,按农业产值给农民补偿而按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土地二级市场招拍挂,对农民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但是,中国本来就已经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农地只是农民的生产资料而非财产,按土地原有用途给失地农民以补偿,当然不能损害农民原有利益,也不应让农民因为失地而降低生活水平,但也不应因为给农民征地补偿,而让城郊农民暴富成为土地食利者。

  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使中国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通过土地城市化,不断将城郊农地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而可以获取大部分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从而有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城市扩张的过程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最多最大的时期,中国土地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将城市经济发展所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的相当部分通过土地财政形式掌握在政府手中,从而可以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更加宜居,更加适宜生产,更具经济活力。由此使城市可以吸收更多人口,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张。在中国城市化完成之前,人口的城市化总是要伴随着土地的城市化,土地的城市化就意味着农地非农使用的巨额增值收益会以“土地财政”形式留到政府手中,政府也就有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巨额投资。一旦城市化完成了,城市面积扩张随之结束,“土地财政”不再有来源,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也不再需要,中国的城市建设就进入到另外一个不再依靠土地财政的新的阶段。

  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20~30年)都将是中国快速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化不仅是人口的城市化,而且是土地的城市化,正是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以上宪法秩序,使中国可以建设比任何发展中国家都要好得多的城市基础设施,从而可以为中国人民提供宜居的环境,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中国经济在全球化中成为赢家的又一比较优势。

  相对于中国在土地制度上的以上优势,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就要糟糕得多。因为中国消灭了土地食利者,中国经济发展所形成剩余就主要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分享。而在一般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形成剩余要由资本、劳动和土地三者分享。在全球化背景下面,资本的流动性极强,资本总是要获得平均利润率的,因此,在中国,劳动就可能获得相对较大的经济剩余,而在一般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因为土地参与经济发展剩余分享,而使劳动只能获得更少的经济剩余。

  有一种说法是,虽然土地是公有的,涨价归公也是对的,但是,征收农民土地,导致农村资源流入城市,农民更穷,城乡差距更大了。这种说法有问题。第一,几乎所有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征收农民土地之后,农民的收入都有比较大幅度的提高,典型如北京近郊农民远比北京市民富裕得多。如果再按照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农民补偿,则城市近郊农民将暴富,而这部分农民只占全国农民总数的不足5%,这样一个因为承包地恰好在特定位置的农民,自己未做任何努力,也不担任何风险,仅因为城市扩张到了特定位置,就可以因为征地而暴富,这样的农民就只是食利者,而非农民,站在这部分食利者立场上讲话,绝对不等于站在农民立场讲话。不能混淆了食利者与农民的本质差别。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本来消灭了土地食利者,现在完全没有必要再造一个出来。

  关于征地中出现冲突,这是因为农地非农使用所产生巨额增值收益的分享的利益博弈,而非所谓维权。失地农民希望从土地征收中获得更大收益,这是可以理解的,又因为土地位置不可移动,特定位置农民就容易坐地要价,当钉子户来谋取更多利益。但从我在全国调查来看,几乎没有农民不盼征地不盼拆迁的。农民盼征地盼拆迁,因为征地拆迁有利益,但政府真去征地拆迁,农民又一定会要求高价,会诉说政府征地拆迁损害的他们利益。实际情况则是,即使征地拆迁没有让农民暴富,至少也让他们的土地利益变现了。

  适当提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可以的,但绝不会因为征地补偿提高了,征地冲突就不再有。过去10年征地补偿大幅度提高,而征地冲突也更大规模发生,即是明证。

  中国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要征收土地,因此必然要发生征地中的利益博弈,这个不可怕。再过十多年,中国城市化的规模扩展基本结束后,就不再需要征地了,因为征地而发生的冲突自然而然就平息了。那个时候,农民希望自己土地被征收也没有机会了。

  三、小结

  从以上关于农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制度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基本结论如下:

  新中国以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所形成的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构成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制度红利。也是未来20~30年中国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由世界体系边缘国家进入中心国家的制度基础。当前的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某些方面需进一步完善,而其总体制度则应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都是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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