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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市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2-12  来源:齐齐哈尔市农业委员会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齐齐哈尔市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黑农委函【2013】355号《关于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的通知》精神,规范齐齐哈尔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便于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

  为了进一步加强齐齐哈尔市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黑农委函【2013】355号《关于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的通知》精神,规范齐齐哈尔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便于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的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为依据,牢固树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的理念,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实落靠,实现农产品流向可追踪,问题农产品可溯源,确保我市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较大事件。

  二、规范内容

  (一)《黑龙江省农产品生产记录》和《黑龙江省农产品产地证明》适用于我市生产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粮食作物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生产记录由农产品生产单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生产大户等)依法建立和保存。农产品生产单位应真实全面地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去向,并保存二年。严禁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产地证明和专用章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组织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村委会出具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确保产地证明真实有效。

  (四)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出售农产品时,应当出具加盖农产品产地证明专用章的产地证明。“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在出售认证农产品时,按照相关认证和管理规定执行。

  (五)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农产品生产记录、产地证明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农委提供的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文本的内容、格式、色样组织翻印。产地证明专用章如有丢失、损坏或增补,应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刻制,并以市(地)为单位统一报省农委备案。未经省农委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翻印和刻制。

  三、任务目标

  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底,各县(市)区要在本辖区内开展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的培训与试点示范工作,重点要放在蔬菜、食用菌、水产品、水果、水稻、玉米和大豆、杂粮等食用农产品上,为全面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奠定基础,做好准备。

  2014年3月1日起,各县(市)区在培训和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全面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1、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基础。

  2、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是这次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机关职能调整后,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3、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身份证和护身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不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就是行政不作为,做不好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工作就是执行力不够。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生产大户,不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就是违法行为。农产品生产者做不好规范使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将无法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各地务必把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工作落实落靠。

  (二)宣传培训,试点示范。

  1、搞好培训。各地要在实施准备期,抓好规范使用《黑龙江省农产品生产记录》和《黑龙江省农产品产地证明》的培训工作,组织好乡镇、村委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人员进行培训。每个乡镇管理人员、村委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农户至少有1人接受培训。

  2、搞好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做到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纸媒有版面,网络有栏目,达到农产品生产主体、消费主体、市场主体、管理主体皆知。

  3、搞好示范。各县市区农业局要结合前两年我市搞的生产记录试点和当地生产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代表性强、产品信誉好的单位,建立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并要与“三品一标”食品产品基地建设结合,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县以标准化示范乡镇为单位至少搞1个示范乡镇。

  (三)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各地要主动与本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联系,及时通报农产品产地证明实施方案和规范使用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达成共识,共同解决农产品产地证明规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对接,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执行。

  (四)检验监测,执法监督。

  1、加快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各地要全力推进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站资质认证,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服务站的检测手段,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尽快投入使用。提高产地证明的技术支撑能力和安全保证能力,使其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身份证和质量合格证。

  2、强化依法监管,执法监督力度。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频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使用了违禁农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严禁采收(或捕捞)上市,不予出具产地证明,并依法处置。

  (五)加强领导,组织保证。

  1、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的规范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2、要把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摆上位置,放在心里,抓在手上,依法明确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等部门分工负责,把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这项部门工作转化为政府行为,切实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记录、证明发挥作用。

  3、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市农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主任吴昊为组长,党委委员、副主任孟祥和为副组长,农监局局长王庆东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都要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抽调专人具体实施,深入实际,靠前指挥,强力推进,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保障。

打印 责任编辑:文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