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农民土地权利的增加反而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这也恰恰在于中国土地不都是城郊土地,中国的农民也非都是城郊农民。正如贺雪峰教授指出,当下中国城郊土地所占农村土地的总量仅有5%-10%,剩余的基本上还是农用耕地。中国农民的主体恰恰是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大宗粮食作物生产的粮农。当前中国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农经营,其基本状况是“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地块分散在七八处甚至上十处。这与美国农场的平均规模高达两千多亩形成强烈的反差。“美国农场主个人决策的事情,到中国就变成了数百个农户的集体决策。” 如此以来,在中国,在小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农户之间如何进行协商合作来保证公共品供给就变得十分重要。如若村社集体拥有对土地的调整权,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以便于农户的连片耕作,达成适度的规模经营,从而减少农作的困难。另一方面,村社集体可以通过调整土地来保证机耕道、水利渠道等公共服务的建设。然而,在当下村庄日益缺乏凝聚力且农民逐步分化的情况下,随着农户土地权利的增加,农户之间的协商合作就会变得越加困难。“农户的土地权利越大,反对的力量就越强,公共决策就无法达成和执行。” 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的土地政策进行朝向物权化的趋势,换言之,中央是按照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来调整土地政策的。然而,笔者在全国十余省市的农村调查发现,土地政策调整的实践不仅没有获得大多数农民的认可,农民反而抱怨连连。农民主要在两个方面对现有的土地制度长期不变表现出不满。一方面,土地制度的长期不变给农民带来了严重的不公平感。“生不增地,死不减地”的做法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呈现出了一定的分化。笔者在许多农村调查发现,有的农户只有一两口人却种着10口人左右的土地,而一些七八口人的农户家里却只有两三口人的土地,因此,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承包的长期不变导致乡村社会的分化,农民的不公平感日益增加。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的长期不变、无法调整,使得农业生产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原有的农业基础设施随着时间的累积日益衰败,而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却又屡屡遭遇“钉子户”的阻挠而不了了之,甚至引发了官民和群众之间的冲突。因此,对于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来说,农民土地权利的增加,就会形成每个农户都有权阻止其他农户使用土地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也就是典型的“反公地悲剧” 。
正是基于对大多数农村土地上的大多数农民的土地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关联的分析,贺雪峰教授提出了“农民土地权利的增加反而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的观点。这一观点对于那些认为土地权利与农民利益紧密正相关的学者看来,是难以理解的,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经济学常识。周其仁教授就曾将“农民土地权利的增加反而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批判为“经典的奇谈怪论”。不过,这一批判与作者所站的立场、知识背景不同有关,也与批判者背后暗含的强烈情绪有关,从而忽略了贺雪峰教授对这一观点的充分论证,并且展示了另一套不同于黑板经济学的地权实践的逻辑。当我们习惯了经济学的一些常识之后,或许还需要进一步去实践中去理解生活的另一套常识。因此,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虽然可以增加城郊地区的农民土地收益,但却滋生一批土地食利阶层,破坏了中国地利共享、地尽其用的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更可能导致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无法达成合作而陷入公共品供给的困境,进而带来生产生活的不便及其利益的损失。
在《地权的逻辑II》中,贺雪峰教授对于土地制度的诸多面向都有自成一体的逻辑分析,并且提出了完善现有土地制这一保守但却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正如作者一直强调的是,他的目的只是为了恢复社会关于土地的常识。不过,有趣的是,为什么贺雪峰教授找回了“农民土地权利论”背后所被屏蔽的诸多常识,却尚未形成一种社会共识?笔者以为主要有几点原因导致的:一是许多学者过于迷信黑板经济学,对于产权、对于市场有着不加条件的迷信,却不知产权和市场自身也具有一些无法克服的困境,其优势的发挥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当我们发现产权残缺造成“公地悲剧”的同时,也不可忽略产权完整所导致的“反公地悲剧”。二是学界和媒体容易道德化,当他们用真诚的道德感来充当农民的代言人时,却忽略了农民本身的分化,他们代表的是哪一类的农民却被屏蔽了。两种土地,两类农民,当你代表不同类型农民的利益时,或许得出的是完全不一样的判断。三是缺乏国情意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叶障目,事实上,土地问题从来就不只是土地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土地不仅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和政策属性,更是几者之间有着复杂的关联。中国的土地制度的选择与定位不仅仅关乎农业经济问题,而且是更加关乎9亿农民的出路问题和农村社会繁荣问题,甚至是中国工业化、现代化中的战略选择的政治社会问题。四是缺乏经验质感,多数的土地研究满足于走马观花,并没有真正理解地权的真实逻辑,不是经验本位,而只是将经验作为预设的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注脚。无疑,如何回归常识,走出地权认知的“权利迷信”的陷阱,仍然任重而道远,而《地权的逻辑II》则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