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单位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疫职责规定,健全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规范了动物生产经营者的防疫行为,加强了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了活畜禽跨区域流动监管力度,确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作出了一些创新性、特色化的规定。《条例》既是对多年来我省动物防疫执法实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又吸收借鉴了外省区先进的管理经验,构建了一套符合我省省情、体现依法防控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颁布后,天水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行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批次深入养殖场、屠宰场、散养户、动物诊疗机构等环节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市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和流通环节复杂,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多样,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机会增多,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风险增大。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巩固和提升我市的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