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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一体化 实现农民“再解放”(2)

发布时间:2014-02-11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摘要:关于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既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在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又

  关于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既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在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又是在实践层面给予农民同等国民待遇对农民的“再解放”。

  第一,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在此之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显着表现即是,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比如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却不具有完整的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以实现农民平等的现代化人格地位,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改革红利”,这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改革成果共建共享的必然选择。三中全会的该项决定,正是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这个重大问题的破题。

  第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是在内涵上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能,都是创造条件让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从而有效拉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强力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这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战略性意义。

  关于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

  第一,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首先是要维护农民在劳动、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交换上获得平等权益。其重点是落实“三个保障”,即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过去由于二元分割体制,我们长期存在同工不同酬、土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甚至屡屡发生侵害农民生产要素权益的现象。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二,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必须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农业是安天下、稳民生的战略产业,粮食是城乡居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活消费资料,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而农业恰恰又是弱质产业,对此,我们看到,近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已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明确的规定。本次三中全会《决定》提得更明确、更彻底。

  第三,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必须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有利于弥补农村储蓄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对农村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弥补公共资源配置城乡不均衡对农村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必须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里所说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包括行路、饮水、就医、子女入学、文化服务、养老保险等涉及农民民生与发展问题的方方面面,“均等化”即实现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加大公共财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的力度,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这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因为没有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也就没有城镇化的实现。国内外发展经验表明,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经过城镇化而实现了现代化的。中国社科院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综合指数仅有40%左右。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虽然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无法再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实际上处于半城镇化状态。这不仅影响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社会阶层和谐与城镇化的质量。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建立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一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在户籍制度方面,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二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三要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投入,以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作为财政分成和转移支付的依据,财政转移支付要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适应,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较多支持,增强城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

  总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于“三农”问题改革,也充分体现了攻坚克难、整体推进的勇气与智慧,是新形势下对农民的“再解放”,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行动纲领。而“三万”活动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载体,借助“三万”活动平台,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宣传到千家万户,切实做到“政策惠民”,必将为新形势下推进农村的深化改革提供强大的精神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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