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它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共生环境”,是指共生单元以外所有因素的总和。共生单元按照某种形式形成的关系,即是“共生模式”。(袁纯清《共生理论及其对小型经济的应用研究》,《改革》1998年第2期)
依据共生理论来看,城市和乡村,这两个异质空间结构,可以看成一个共生系统:中心城市、中小城镇、乡村便成了这个共生系统之中的“共生单元”。所有“共生单元”相互依存,互换物质、信息、能量等,共同进化,形成互惠互利的“共生关系”或者“共生模式”。
在“互惠共生”的共生关系模式下,城市与乡村不再是“对抗”和“剥削”关系,而是一种“再生型循环关系”。城市发展要考虑农村的承受力,使农村始终维持在可再生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上。城市不再是对农村“剥削”,而是“反哺”、“回馈”,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城乡一体共同发展。
城乡产业共生
新型城乡“互惠共生”模式,需要城乡共生系统内各共生单元之间具有一定的共生度和关联度,也就是城市、城镇、乡村共生单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的程度。这种共生度和关联度的具体体现,就是各共生单元的物质、信息、能量等的互换互动程度。比如城市和乡村之间在资源、要素、市场等方面的联系、协同、流动、共享程度。其中,在最重要的经济领域方面就体现为产业共生和产业关联度,也就是在城乡之间建立产业链,产业一体化。这里的产业一体化,是指在城乡产业链中去除以城市为中心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实现多元主体(城市、小城镇、乡村等)的巢状结构,构建一种“民主”“平等”的城乡产业共生关系。
无论是当下的“产城融合”,还是“县域经济”,在强调以产业带动城市(县城)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城市产业与农村产业的产业共生。否者,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仍然为城市独享,再次形成新的城乡差距。
在城乡产业共生方面,荷兰农业合作社的产业模式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成功路径。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产业模式可以简称为“家庭农场+合作社”,这种产业模式现已成为世界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6家最大的乳品公司中,一半属于合作社性质。
以荷兰皇家菲仕兰合作社为例,其组织形成和架构是这样的:
荷兰的家庭农场主,自发组建大规模合作社。合作社通过组建加工、销售的公司,向产业链下游发展,以工业和商业利润反哺农业。
家庭农场主是整个产业链的主人。合作社的各级管理人员和重大事宜决策,均通过会员农场主投票表决。合作社下属的跨国公司高管的任免和考核,由会员农场主代表和外部专家组成的公司监事会负责。合作社是菲仕兰公司唯一的股东,其首要目标就是使农场主获得可观的收入。
2012年,拥有近2万名会员农场主的菲仕兰公司销售收入达到103亿欧元,相当于伊利、蒙牛、光明三大乳制品集团的总和。合作社一个中等规模家庭奶牛农场的营业收入合计约为29万欧元,经营利润6.4万欧元。菲仕兰合作社和乳品公司不仅支撑了当地一座中型城市的繁荣,还保证了农村的农场主的可观收入,使其获取了最大化的效益,从而成为体面的职业农民。
在荷兰农业合作社的产业模式中,农民立足农村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和公司,成为工业和商贸公司的股东,掌控整个产业链,做强家庭农场,做大合作社和公司,由农村到城市,实现工农商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既繁荣了城市,又富裕了乡村,城乡真正实现了“共同生存、协同进化”。
一个城乡“互惠共生”的理想情景是:
城市以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吸引农村资源、要素流入城市,创造的价值回流农村带动农村经济和生活发展;农村以其有机新鲜的农产品、美丽的生活环境、田园的生活方式等给予城市优质的生活保障和休闲场所,城市文明、乡村文明,二元互补,和谐共进。
恰如篇首提到的安布罗乔壁画中所绘那样,城门大开,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出行于城乡之间,这才是城市与乡村应有的自然之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