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选举民主存在着局限性,作为实现村民政治权利(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的村级选举在一些地方必然被扭曲。村级选举的变异,既不在于大多数村民短视而把选票投给出钱多的人,也不是少数富人因贪婪而贿赂村民,顺利“买”走村民手中的选票,而是在于,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作支撑的村级选举实际上是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所谓“必要的经济基础”,是指村民拥有大致相同的经济地位,有能力利用村级公共权力组织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目前中国乡村的实际情况是,村民在经济方面地位极端悬殊,大多数村民并不关心自己的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实现程度,缺乏追求政治权利的经济动力。更为重要的是,村级选举后的村级公共权力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致使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在治村过程中权力并未受到有效的约束。因此,村级民主发展或村级制度建设的重点,应从实现村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转向维护村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三、法治民主的优势
“法治民主”是法治与民主的结合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赋予法治人民性,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使民主得以有序运行。法治不单是指法律体系,而是在旨在维护公民权利的良法的治理下所达成的一种状态。既然是治理,就必须有公民的参与。没有公民的参与,既无法知道法律实施的状况,也谈不上维护公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法治就是法治民主。法治民主与选举民主比较起来,其侧重点是不一样的。选举民主关注的是选举过程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的真实性,法治民主更多是关照公民的日常生活,权利维护的状况,以及权力的行使是否受到真正有效的约束。
与选举民主比较起来,法治民主有着巨大的优势,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法治民主更能有效保障村民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
对于今天的村民来说,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样说,并不是要贬低政治权利(选举权)的重要性,而是因为,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选举权)比较起来更为基础,且它们实现的程度决定着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实现程度。法治,在村一级首先表现为维护村民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直接决定着村民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高低,一个经济上没有地位的村民,在村里是无法赢得其他人的尊重的。社会权利则关系着村民的社会福利,是否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等。村民的经济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决定村所有的资源的使用权、分享国家对农村的投入权等等;社会权利包括获得救济权、基本医疗保障权等等。村民的这些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和出台的政策中有相应的规定。法治意味着维护村民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得到有效的落实,化为村民实实在在享受到的权利。选举民主则不同,它是村民政治权利(选举权)的体现,对村民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则是间接性的。
(二)法治民主重在对村级公共权力的制约
法治,在村一级还表现为对村级公共权力的控制。法治民主之所以能够保障村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原因在于,法治在村一级的根本目标是控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行为,它不仅要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决定本村事务、处置本村的资源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要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依照一定的规则行事,受规则的约束。笼统地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治理全村权力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村级治理过程中,目前能够对村委会的行为直接进行规范的仅仅只有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且这部法律对村委会行使权力的规定是极其粗糙的,远远跟不上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正是控制村级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的不健全,才为村干部滥用权力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客观地说,对于如何防止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滥用权力,国家一直在进行探索。虽然国家的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但也不可能离现实太远,往往是村级民主的实践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因此,在村一级实现法治,中央不仅要根据现代国家建设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而且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推进村级民主的良性发展。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村级治理实践中形成若干能够约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行使权力行为的制度。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来看,已经探索出一些带有普遍意义的制度。例如,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的一事一议制度,就是为了使政府拨付到村的资金用于村民急需却又有必要的事情,通过召集所涉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保证资金得到正确使用、村民满意;对于村级事务决策及执行权的控制,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构皮滩村探索出“五权”体制,即村民和村级组织行使提案权、村党支部行使审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村民委员会行使执行权、村民理财小组和村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行使监督权,五权体制将村民、村党支部、村委会有机联接在一起,避免村务决策与执行和财务开支集中造成的弊端,同时也有效地把村民的参与纳入到村务管理过程之中,实现了民主与村级制度建设的结合[7];对于村级财务的监督,贵州省锦屏县圭叶村曾创造“五合章”形式,将村财务审核章分成五瓣,一人持一瓣,每季度对村务活动中发生的票据进行核销,村民理财小组多数人认为不合理的不予报销。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五合章虽然形式简单,但实际上体现出一种如何通过控制村级财务实现约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权力的思路。从法治民主在村一级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民主沿着两条途径展开:一是对村级资金使用的监督,二是对村务活动特别是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策及其执行行为的控制。两条途径的着眼点都是为了防止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滥用权力,通过制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力,达到保障村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目标。
四、结语
中国村级民主制度建设是在农村改革的背景下,执政党和政府顺应农民要求,肯定了村民创造的直接选举村委会这一民主的形式,并予以推广而开始的。它的发展体现了自下而上的推动和自上而下的认可的结合。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之初,对于如何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整个国家毫无经验,也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以至于在农民刚获得极其有限的经济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时就进行实现农民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制度建设,而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各种原因又偏重于选举制度建设。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经济地位作支撑,村民的选举权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从村民权利实现的角度来审视,村级民主发展或村级制度建设呈现出清晰的次序性,即法治民主优先于选举民主。在中国这样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村民首先需要的是经济权利,其次是社会权利,最后才是政治权利。相应地,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方面的制度建设应当放到最优先的位置,政治权利(选举权)方面的制度建设押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今天村级民主发展过程中遭遇到的种种问题,与我们的政治实践有悖于民主发展的次序有关,选举民主的突进并不意味着法治民主的跟进。相反,村民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可能被民主产生的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侵犯,而政治权利(选举权)则被虚化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实践证明,法治民主建设的难度远远大于选举民主,并且在缺乏法治的条件下放开选举,必然对现有制度和秩序构成巨大冲击甚至是破坏。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凡是民主发展之路较为顺利的国家无不是先法治后民主。同样,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层面的民主建设实际上也遵循了先法治民主后选举民主的次序。因此,应根据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次序,调整村级民主发展战略,将重点由选举民主调整为法治民主,并且国家权力应跟随大量的惠农、强农资金而再度深入到村。不过,这不是像以往那样去动员农民,而是构建保障村民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制度,缩小村民之间的经济差距,从根本上变革村级选举的政治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