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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怎样确定?地租研究的一种社会学视角(2)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
摘要:纯农户主要以土地为生。这一群体对土地大规模流转多持异议,传统种田大户和年龄为五六十岁左右的小老人是其中的坚决反对者。对于传统种田大户而言,户主处于四五十岁的年龄阶段,正值家庭负担较重(例如小孩上学、

  纯农户主要以土地为生。这一群体对土地大规模流转多持异议,传统种田大户和年龄为五六十岁左右的“小老人”是其中的坚决反对者。对于传统种田大户而言,户主处于四五十岁的年龄阶段,正值家庭负担较重(例如小孩上学、盖房、娶儿媳妇、赡养老人等)的人生关键时期。家庭的现实需要以及年龄的增大迫使他们从城市返乡种地,他们需要依靠来自土地的收入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计。除了自家的承包地以外,他们所耕种的土地大多来自亲戚、朋友或者邻居的自发转出,这些土地的地租水平较低,有的甚至是零地租。较低的地租水平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土地经营利润空间。而一定规模的土地经营则为他们以务农收入维持家庭生计提供了保障。一旦实行土地大规模流转,在更高地租水平的诱惑下,原来自发转出土地的农户必然要将土地收回。如果这样,传统的种田大户不仅自己无法再转入土地,而且会在这股土地大规模流转浪潮中被迫失去自己的承包地。

  对于那些五六十岁的“小老人”而言,他们难以进城务工,其劳动力是不需要考虑机会成本的。如果土地由他们自己耕种,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力就能完成,而无需雇工。相比于转出土地所获得的租金,他们自己耕种土地能获得更多收入。在土地转出之后,尽管他们有机会到农场里务工,但是,农场能雇佣的劳动力毕竟有限,远远无法吸纳全部剩余劳动力。并且,笔者调查发现,这些老人在农场务工的工资较低,一天仅三四十元,且并不稳定,甚至还存在工资被农场长时间拖欠的情况。

  因此,纯农户一般都反对土地大规模流转。一旦土地被大规模流转,他们的经济条件、生活方式和心理感受都将发生较大改变。这是理性的农民所不愿看到的。正因为如此,纯农户成了土地大规模流转的真正阻力。乡村干部必须想方设法给这些农户做思想工作。这些农户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会尽可能地抬高土地流转租金。为了使土地大规模流转能够顺利推行下去,乡村干部和转入土地的大户必须尽可能地满足这些农户的地租预期。尤其是在中央三令五申“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构建和谐社会、缓和社会矛盾,也会适当顾及这些农户的诉求。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这些数量并不占优势的纯农户成为土地租金上升的主要推动力。一旦某些纯农户的地租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他们就有可能成为“钉子户”,导致土地大规模流转受阻。

  (二)如何确定地租:乡土伦理规范的作用

  已有一些学者关注了民间风俗、惯常做法对地租形成机制的影响(例如钟涨宝、汪萍,2003;邓大才,2009)。本文试图进一步拓展研究乡土伦理规范在地租形成中的作用。

  乡土伦理规范对地租形成的影响尤其体现在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中。在农户之间自发、自愿的土地流转过程中,转出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其流转对象一般是同村的亲属、朋友或者邻居。换言之,这种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一般发生在“熟人社会”(费孝通,1998)中。在熟人社会中,血缘、地缘关系成为人们之间的主要连结纽带,人际交往遵循乡土伦理规范,例如人情、面子等。这些社会规范决定了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并不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计量逻辑,而是遵循温情脉脉的情感逻辑。换言之,熟人社会中的交往是“自己人”之间的交往,而不是外人、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人们相互之间主要讲感情,而不是或者不主要是讲利益。由此建立起来的交往关系是一种互惠关系,而不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在熟人之间的土地流转中,作为转出方的农户不是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他们更倾向于将土地交予“自己人”耕种。甚至即使有外人愿意出更高价格,他们也不愿把土地转包给外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在农民需要交纳农业税费时期),还出现转出方倒贴钱让他人耕种土地的情况。对于转入方而言,他们接受转出方土地也主要不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是出于对方是“自己人”。在“自己人”这一观念的支配下,转出方和转入方都不会将利益看得太重,他们考量得更多的是人情、面子等乡土伦理规范。

  按照经济学的视角,在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中,由于作为土地转出方的农户有放弃土地的强烈需求,作为转入方的农户在交易中便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买方市场由此形成。作为买方的转入方理应可以乘机索要更多的剩余。不过,在农村乡土伦理规范的制约下,即使居于有利地位,转入方也不可能得寸进尺,他必须顾及诸如人情、面子等社会因素。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较多地受乡土伦理规范的约束。人们之间缔结的地租合约更多地属于社会性合约。这些合约大多是非正式的、不规范的,只是口头上约定,不需要白纸黑字作为证明。因为人与人之间有着较长远的、稳定的预期和较为深厚的信任基础,缔约双方不必担心另一方敢于破坏乡土伦理规范而违约。即使出现那样的情况,乡村熟人社会也自有一套应对和惩罚机制。在违约的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较为高昂的情况下,缔约双方一般都不敢违约。

  当然,本文强调农户自发流转土地的定价机制主要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不是否定农户行为中包含的对任何利益的考量,而是要阐明利益考量不是农户自发土地流转行为的支配性因素。因此,一些学者的研究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互惠式的交易关系,一味将其视为“非理性”、“反市场”的行为,或者用利益计量的视角来审视农村熟人社会中的土地流转,似乎偏离了这一问题的内核。

  即使在以行政力量推动的土地大规模流转中,仍然可以捕捉到乡土伦理规范在地租形成中的作用。以G村为例,当时王青山在王家组转入土地之后,本来计划在邻近的刘家组、朱东组继续转入土地,但由于王家组村民的阻挠而最终不得不放弃。王家组村民之所以阻挠王青山继续流转土地,主要是由于地租水平的确定问题。王青山本想为刘家组和朱东组村民提供跟王家组村民一样的地租标准,但王家组村民认为,王青山是自己村民小组的人,他给本组村民的地租必须高于给其他村民小组的水平。否则,他们就要求上涨租金。最终,刘家组和朱东组村民不同意以低于王家组村民的地租标准流转土地,王青山也不愿意提供更高水平的地租,扩大土地流转规模的计划不得不搁浅。

  可见,在这个地租纠纷案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村民的“自己人”观念以及由此建构起来的乡土伦理规范。王家组总人口有300多人,绝大部分村民都为王姓,仅有少数几户杂姓。一个村民小组就是一个自然村。在村民小组中,存在着由血缘和地缘关系建构起来的较为强烈的“自己人”认同。在村民们看来,王青山是本村民小组的“大老板”,他所提供的“待遇”(地租),不能归外人享受。如果王青山要转入其他村民小组的土地,那么,他不能提供跟王家组村民相同水平的地租,而必须提供低于给本村民小组村民水平的地租,否则,王青山就不是“自己人”。在这里,王家组村民建构了一个“自己人”的圈子,圈子之内的人可以享受更高水平的地租,而圈子之外的人则不能。更高水平的地租不仅是一种经济收入,而且成了本组村民的特殊“福利”。这种“福利”具有村落成员权的性质,它将本自然村外的人排除在外。

  (三)权益保护还是利益平衡:行政力量的介入

  在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中,地租标准由流转双方协商自愿达成,跟地方政府和乡村基层组织并无多少关联。而土地大规模流转由政府和乡村基层组织推动,行政力量自然要在其地租形成中发挥一定的甚至异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甚至出台政策,明文规定地租的最低标准。

  在G村2009年刚刚启动土地大规模流转时,村级组织发挥了积极行政的作用。这集中表现为村级组织确定了一个能够保护农民利益的地租水平。G村根据当时的粮食市场价格并综合考虑农户的要求,将地租标准确定为650元/亩·年。在村里跟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还规定,地租随着粮食价格上涨而上调;如果粮食价格下跌,那么,地租维持原水平不变。在这样的地租水平下,转出土地农户的地租收益基本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笔者调查发现,近年来,G村的地租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2010年,G村地租上涨至850元/亩·年。2012年,G村地租再次上涨到1000元/亩·年,且有部分土地的地租已达1100元/亩·年。事实上,G村所在地的区位优势并不突出,目前1000元/亩·年以上的地租水平已经大大超出了民间自发土地流转市场上的地租水平。而这样的高地租水平之所以能够达成,跟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密不可分。

  首先,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之所以积极介入地租的确定过程,是出于保护农民权益的需要。无论是国家法律(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还是中央的政策文件,都屡屡强调,农村土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必须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国家的法律法规,显然是为了规训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压低或者拖欠地租等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在国家屡屡强调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上具有较大的压力。同时,经过长期的“送法下乡”(苏力,2000)之后,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需要有所忌惮,会避免因土地流转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尤其是引发农民上访。

  其次,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地租的确定过程,还在于它们必须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以确保土地流转顺利进行。土地大规模流转涉及多个群体的利益,只有当每个群体的权益都能够得到恰当的保障时,这一集体行动才能够达成。例如,对于转出土地的纯农户而言,如果地租水平过低,远远低于他们自己耕种时所得收入,那么,他们就会极力反对流转;而地租水平如果过高,势必会降低转入土地的大户的收益,打击他们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任何一方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都可能导致土地大规模流转受阻。所以,平衡广大农户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满足那些纯农户的诉求尤其重要。若要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就需要给各方做工作,而这些工作绝非转入土地的大户所能胜任,必须依赖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才能完成。

  再次,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介入地租的确定过程,还源于其自身的逐利动机。这集中表现为两点:第一,土地流转事关政绩考核。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都将土地流转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例如,G村所在市的市政府每年都给各个县(区)分配土地流转任务指标(包括土地流转总亩数、大户数量、家庭农场数量等)。各个县(区)又将这些土地流转指标通过压力型体制(参见荣敬本等,1998)往下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各个行政村。G村也同样需要完成镇政府分配的土地流转任务。在这样的政绩考核压力下,村级组织必须积极介入地租的确定过程,协调土地流转各方的利益关系,以完成政绩考核任务。第二,一些基层政治精英(例如乡村干部)自身也参与土地流转之中,是土地流转的当事人。例如,G村绝大部分土地都先流转到村支部书记刘华荣那里,村民先跟刘华荣签订合同,刘华荣再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如果这样,刘华荣就成了G村土地的一级承包方。自然而然地,他这个具有正式身份的流转大户能够优先享受政府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例如直接补贴、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农业机械配套等)。于是,刘华荣也就有更大的动力介入地租的确定过程,推动土地流转。

  可见,在大规模土地流转中,地租的形成并不如经济学视角分析所认为的那样是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而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地租确定的过程就是各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必须积极协调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核心就是确定一个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地租水平。

  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地租,既反映了农民的道义经济和生存伦理(参见詹姆斯·斯科特,2001),又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考量。它不仅体现生存理性,而且包含市场理性,甚至是政治理性。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强大政治压力下,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也希望尽量提高地租水平,提升其在社区中的威望,以落得好名声,为它们赢得更多的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地租水平、保护农民权益,也是土地大规模流转得以持续进行的前提。否则,如果无法摆平不愿意流转土地的“钉子户”,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可能要付出更加高昂的治理成本。

  (四)地租的“变”与“不变”:传导效应与风险分担

  前文述及,地租是有弹性的,而不是刚性不变的。在G村,它不仅表现为地租水平随着粮食价格上涨而上调,而且体现在地租的传导效应上。所谓地租的传导效应,是指某一空间(地区)的地租水平受到其他空间(尤其是相邻地区)地租水平的影响(申云等,2012)。因此,每一区域的地租水平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值得注意的是,地租的传导效应表面上看是一个空间问题,但实质上是人们的地租心理预期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协商与谈判的结果。在G村,2009年土地大规模流转启动时的地租水平为650元/亩·年,2010年为850元/亩·年。最先流转土地的村民眼见后来流转土地的村民得到更高的地租水平,因而提出地租上涨到同样水平的要求。村党支部书记也只得满足他们的要求。这一850元/亩·年的地租标准维持了近两年时间。至2012年,一些村民认为,850元/亩·年的地租水平太低。在他们看来,同村王家组的地租水平高达1000元/亩·年,尤其是村里新引进的一个良种试验田项目的地租水平涨到了1100元/亩·年,邻村的地租水平甚至高达1400元/亩·年,都远高于他们目前的地租水平。这让村民们非常不满,他们强烈要求村党支部书记刘华荣提高地租水平。最后,刘华荣不得不满足村民们的要求,将地租水平提高至1000元/亩·年。

  地租存在传导效应的前提在于地租是可谈判、可协商的。如果地租缺乏弹性、一次性地固定,那么,即使村民得知了其他地区有更高水平地租的信息,也不可能提出提高地租水平的要求。而正是因为地租是可谈判的,是各个相关利益主体协商与博弈的结果,村民才有了要求提高地租水平的机会。这一地租谈判机制虽然有利于各方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地租水平,维护农户权益,但也容易导致攀比的形成,诱发农户竞相要求提高地租水平,破坏地租合约的稳定性。一旦有农户眼见其他地方的地租水平更高,便会要求提高地租水平。如果农户的预期不断升高,超出了土地转入方的承受能力,则转入方可能选择退出合约,致使土地流转终止。

  除了传导效应之外,地租水平的变化还源于它的风险分担功能。在G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粮食(主要是小麦)价格上涨了,那么,地租必须随之上调;如果粮食价格下降,那么,地租不能低于签订合同时的原价。若按照经济学常识,这一约定显然不合常理,违背了价值规律。然而,从社会学视角来看,这一约定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农村土地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地租对于农户而言,不仅意味着是一份收入,而且意味着是一种社会保障。如果地租水平降低,农民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那么社会将面临巨大的稳定隐患。因此,在土地大规模流转中,并不能一味追求效率,对效率的追求应该以降低风险为前提。在流转土地时,需要确保农户能够得到相对合理的地租收入。农户作为在经济资源和社会地位方面相对弱势的一方,经受不住市场波动的冲击。只有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转出土地的农户“旱涝保收”,才能稳定他们的地租收益预期,打消他们的顾虑,从而使他们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地租水平降低,不仅使转出土地的农户形成挫折感,诱发他们的不满,而且打击他们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

  由上可见,地租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土地流转各个相关利益主体协商与谈判的结果。这种动态确定过程意味着地租充满着弹性。它不仅随着粮食价格上涨而上调,而且受到传导效应、农户预期等因素的影响。一旦某些农户提出新的要求,则地租就可能需要重新确定。同时,就地租进行协商和谈判的结果也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由于不同利益主体的谈判能力不同,谈判结果可能不一样,因而会形成不同水平的地租。即使在同一地区,相同条件土地的地租水平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G村调整地租之前,有的村民小组地租水平只有850元/亩·年,有的则高达1100元/亩·年,而邻村基本同质的土地的地租水平甚至达到了1400元/亩·年。由于不同农户得到的地租水平高低不同,转出土地的农户于是具有与转入土地的大户进行谈判的较大空间。已经确定的地租水平,将成为下一轮地租谈判的基础。一轮谈判的结束,意味着新的协商过程的开始。因此,地租的确定将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多个谈判过程的交替轮回。

  (五)附加地租的约定

  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地租合约中的附加地租问题。他们发现,在传统的中国农村,除地租合约之外,佃户常常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任务,例如给地主做工、改良土地等(张五常,2000;高王凌,2006)。不过,相关研究主要是在经济学的框架内讨论附加地租问题,而本文试图发掘这一问题的社会根源。

  在G村的地租合约中,除约定土地转入方必须支付地租之外,还约定它应该优先招募转出土地的农户到农场里面务工。之所以这样约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政治和治理因素。土地大规模流转之后,转出土地的农民的出路和就业问题是地方政府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势必会危及社会稳定,进而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由于大部分转出土地的农民无法在城市中获得新的就业机会,他们需要在农村内部自行消化,通过农场雇工就成为吸收他们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以到农场务工为诱饵,让农民“既当地主,又当‘长工’”,是地方基层政府在推动土地大规模流转时给农民许下的诺言。所以,转出土地的农民自然会要求享有到农场务工的优先权。在这样的压力下,地方政府也会尽力帮助转出土地的农民去争取这项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为转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就业出路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其二,农民传统土地观念的作用。在农民看来,地权与劳动权是一体的。“是谁的土地,谁就有权利优先在农场里务工。”尽管土地使用权已经流转出去,但承包权仍然是农户自己的,只是暂时归土地转入方而已。“我给你提供土地,那么我理所当然可以在你农场里务工。”地权构成了优先获得农场务工权利的前提。如果农场主不优先雇用转出土地的农民到农场务工,那么转出土地的农民可能会感到不满。

  可见,附加地租也并不是市场因素导致的结果,而受到一些政治、社会因素的支配。土地转入方优先雇用转出土地的农民,而不能根据农场经营需要和效率导向来雇工,这意味着可能给农场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这一约定尽管不属于正式的、显性的地租范畴,但也是农场主交付给转出土地农民的一笔隐性的附加地租。

  四、结语

  与经济学的视角不同,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地租的形成逻辑。本文发现,无论是在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中,还是在土地大规模流转过程中,地租的形成不仅受到市场的影响,而且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力量的制约。因为这些社会因素的影响,缔结地租合约的当事人往往并不是经济人,而是“社会人”。他并不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而必须讲感情、讲人情、讲面子,受一系列社会规范尤其是乡土伦理规范的约束。同时,地租的形成也并非完全遵循市场经济逻辑,而是不同农户群体、行政组织等多种力量交互作用和博弈的结果。它受到社会结构和乡土伦理规范的影响。

  总之,地租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地租的社会建构逻辑”意味着,地租并不是刚性不变的,而是充满着弹性的、可变的。这种弹性也并非如经济学所揭示的那样,是土地供求关系或者土地生产力变化的结果,而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并且随着各种社会力量强弱对比的变化而变化。“地租的社会建构逻辑”还意味着,研究者不能像经济学家那样把土地视为一种经济要素,而应将其看作一束社会关系(周雪光,2005)。它承载着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提出“地租的社会建构逻辑”这一新的研究思路,并非要否定对地租研究的经济学视角。事实上,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启发。笔者认为,经济学视角和社会学视角对地租的研究可以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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