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反对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观点的批驳
那些反对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的人们提出了种种理由。对此,主要归纳如下几点并加以批驳:
首先,有些人提出了土地公有制解决了13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 21我们常以世界耕地的7%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1%为自豪,却很少提及它的另一面:以世界上40%的农民仅仅“养活”世界上7%的“非农民”。 22这就是土地的利用效率?!试问:如果我国土地实行多元化所有制形式,是否会有更高的效益?而不是仅仅“养活”的问题?并且也不需要那么多农民去“养活”的问题?从而可以释放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养活”,试问:农村生产承包制以前的土地公有制是什么现状?有没有解决吃饭问题?只有生产承包制以后才解决了吃饭问题,而生产承包制实际上已不是“一大二公”模式下的纯粹公有制,是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过渡,农村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实际上已经吸纳了土地私有的成分。如果说解决了吃饭问题,那也是含有土地私有成分和功效的长期土地承包制所发挥的作用。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实际上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制的进一步改革,以明晰其产权,赋予其所有权权能。
其次,有些人提出了原苏联和东欧等国家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土地兼并、贫富差距和农业生产下降等问题。 23上述问题主要存在于私有化“初期”,这类人也承认这一点,但在论证时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初期”。这是其一。其二,个案不能反映全貌,原苏联东欧等国家并非所有土地私有化的国家都存在严重问题,也仅是部分国家,而有些国家土地私有化却很成功。故这种逻辑推理本身存在缺陷。其三,即使原苏联东欧等部分国家土地私有化中存在问题,更多地是因为旧有土地公有制而遗留的诸多后遗症的爆发和土地私有化过程中配套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不能仅仅归咎于土地产权多元化本身。其四,必须正视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存在土地产权多元化事实,也必须认识到很多国家土地产权多元化(包括农村土地)很成功的事实。如同市场经济或民主一样,并非所有的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或民主政治就一定很成功,但绝不能因此而否定市场经济或民主本身。当然,原苏联东欧等国家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是前车之鉴,以便更好地实行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
再次,有些人提出了我国农业人口过多、人地矛盾突出、非农产业不够发达和农地流转配套措施不具备等因素制约了我国农地市场化的观点。 24诚然,上述情形是制约我国土地产权多元化的重要因素。只能说明我国在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上述因素及其前提条件,只能说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的条件还不成熟。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土地产权多元化的选项及其发展趋势,不能因此而剥夺或限制农民的土地权益。这才是正确地对待国情,而不是用所谓的国情阻碍或延缓改革和维护既得利益的借口和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上述因素正是我国农村政策偏差、城乡“剪刀差”发展模式等所欠农民太多而造成的诸多后果,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滞后所带来的问题,是一种历史欠帐,而不能归咎于土地产权多元化本身。
又次,有些人提出了土地私有化容易带来土地过分兼并集中、因财富积累而造成的贫富差距现象以及失地农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25不可否认,土地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不排除出现上述问题的情形。但万不可低估农民也是“经济人”的智慧。农民也是“经济人”,土地流转也受其自身利益权衡限制。 26
当然,对于我国农地市场化过程中由于历史惯性、体制缺陷、市场竞争因素等尤其社会转型期而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应当采取如下正确态度:
第一,市场竞争的规律在于优胜劣汰,出现合理的利益差别和贫富差距乃是正常现象。没有利益差别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反对的是不公平、不正当竞争而带来的贫富差距。正如孙宪忠教授所言,“制定一个良好的物权法,必须首先否定过去那种压抑甚至打击个人取得财富所有权的进取心的旧意识形态。” 27
第二,如同国企改革一样,不能因为国企改革出现下岗、失业等现象而否定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土地产权多元化也是如此。世界上任何一项制度构建都是相对的,愈是追求理想化制度,愈容易产生误差和问题。制度的合理与公平是相对的。
第三,土地的集中与流转,失地农民的出现,所带来的土地效用的最大化和竞争压力下尽可能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这类群体对土地往往“食之无味,弃之又可惜”,总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处于摇摆不定状态之中),总比固守土地看似有保障但所带来的土地低效益使用和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闲置与浪费要好得多。往往有些人仅仅看到了失地农民的消极影响,却没有看到其正面的巨大影响。而这又正是解决农村及其城镇化问题的重要因素,我国应当逐步把农民从单一的土地生存保障功能中解放出来。
第四,土地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通过加大国家对农村投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流转加以立法规范和引导、建立失地农民专项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加以解决。土地产权多元化中的问题就是市场竞争中的问题,如同城市企业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一样,理应由国家及其政府“买单”加以解决。这是社会公共产品,属于国家及其政府的责任。如果城市市场竞争中的问题,政府能够“买单”,那么政府为何不能为农村市场竞争中的问题进行“买单”呢?这是对农村及其农民利益的忽视,是对农民不平等“国民待遇”的表现。当然,政府“买单”也要考虑到我国历史惯性、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实际承受能力,具有渐进性特点和“度”的问题,但绝不可因此而否定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及其农地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路径选择
如何重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竞争领域内的财产权主体不能抽象化,必须具体化,进一步而言原则上产权多元化,非市场竞争领域内的财产权原则上保持国家所有。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农村土地能否作为市场竞争要素。笔者认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谋生的重要手段,完全可以成为市场竞争的要素。因此,农村土地根据竞争领域和非竞争领域可以采取不同产权多元化改革路径。对于市场竞争领域的土地,唯有明晰产权,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实际上对于城镇土地也不例外(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在本文讨论范畴)。即使反对土地产权多元化的某些人也承认这一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土地私有现象。比如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所有土地达到47%,私人所有土地占51%,印第安人保留地约占2%;又如瑞典,国家和市政府所有土地占23%,私有土地占77%等。历史早已证明,只有农民拥有真正的土地权益,只有私权发达,农民才会彻底摆脱人身依附性,才有真正的人格自由;农民才会“市民化”;农民才有真正话语权,才可能因此消解农村征地拆迁及其城镇化等诸多矛盾和问题。
如果说允许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可以产权多元化,那为何不允许农村的土地有条件地可以产权多元化呢?如果不允许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那就意味着剥夺了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说这种做法以前更多的是因为旧意识形态作崇,那么今天则更多的是因为既得利益者将之作为继续蚕食或限制农民利益的手段。事实上,长期以来,农民已经为城市作出了很大牺牲,尤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发展,无不以农民作出相应的牺牲作为代价。如果说我国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农民作出牺牲是必要的话,那么今天则到了解决农村及其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时候了。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能否平稳转型。
能否由此得出结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全盘私有化以及立即实施呢?答案是否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及其城镇化的一种选项,农地市场化是未来一种发展趋势。不应因所谓的国情而否定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的选项及其农地市场化的未来发展趋势。问题在于,在现实国情下,如何选择农村土地所有权多元化路径及其农地市场化?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并非全盘私有化,有国有化和私有化等多种选项,就如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一样。农村土地要分为市场竞争领域和非市场竞争领域。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土地可以实行产权多元化,将土地“回归”农民,包括农民的生产经营承包用地、自留地、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用地等。非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用地可以实行国家所有,主要指地方政府为农村提供的公共产品用地,诸如:乡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机关用地、乡村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用地、农村基础设施用地(道路、桥梁、水利等)以及国家在农村从事特定的非农业项目用地(如工厂、采矿和军事等)。我国应当取消作为特定历史产物的“集体所有权(或集体所有)”的概念及其制度构建。虽然国家所有权也如同集体所有权一样也存在产权虚设、低效使用的天然特性,但这是市场经济应有的代价,是社会公共产品的特性所决定。任何国家均存在土地国有的现象。
其次,对于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土地在考虑产权多元化选项时,我国必须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人口数量、各地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不均衡、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承受能力、各地区城市化水平差异、民族分布特点和旧体制惯性等多种因素。在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几项主要工作:(1)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投入,避免“剪刀差”现象的进一步延续和加重,加快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2)加快我国城市化步伐,提升城市化水平,创造条件转移和吸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3)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把农民从户籍束缚中解放出来,逐步实行城乡同等“国民待遇”。(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惟有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才能把农民真正从土地生存保障功能中解放出来,实现城乡发展的一体化。这些是我国农村土地可以产权多元化的前提条件。
鉴于我国现实国情,当前还不能全面推动农村土地私有化工作。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做好前述几项基础性前提工作,这也是农村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同时,加快农民权益保护及其话语权主导下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流转和农地市场化进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发展水平(如长三角、珠三角等),采取试点并逐步推广的农村土地改革模式。
再次,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以土地、资金、农业生产资料、劳动力、人力资源等要素入股,实行法人所有权,以取代形同虚设的集体所有权。这实际上赋予了农村私有制新的内涵,是资本社会化的表现。它对于未来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农民心理承受能力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同时也是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的一种实现方式,是我国国情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有机结合。
另外,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土地自由流转并走向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营,乃是社会发展趋势。但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地区要尽可能避免土地过分集中而使失地农民失去最低生存保障的现象。对此,要采取如下措施:(1)我国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性质的农民等对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加以立法规范和引导,适当限制和规范农民私有土地的自由流转。即使对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要适当限制那些仍然主要依赖于土地为生的农民私有土地的自由流转,从而尽可能避免那些主要以土地为生的农民轻易失去土地。(2)建立失地农民专项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3)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在较长的时期内,农民所有的土地原则上应当从事农用产业,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除非国家批准。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