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不得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增多,呈增长趋势。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摊派。山东省有的地方一些部门向村收取统计信息咨询费2000元、安全生产培训费200元;黑龙江省有的地方要求村交纳图书管理员培训费500元,到指定场所刻制村委会公章,每枚收费190元;安徽省有的村参加区党校组织的大学生村官培训需交费720元。山东省有的地方开展“治安双保”工程向村级组织收取保险费每户10元、治安人员费每户26元;安徽省有的地方派出所向村收取治安联防赞助费2000元。黑龙江省有的村支出人口普查雇工工资4万多元,有的村支付计生展板和匾牌费用5800元;安徽省有的村承担小学炊事员工资2000元;山东省有的村为完成计划生育任务支付寻找流动人口车费、餐费等近3000元。
二是社团组织、企业等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山东省有的地方慈善总会向村收取“慈善一日捐”3万元;有的地方向村收取工会相关费用5000元;有的村支出“人口关爱基金”捐款2000元。安徽省有的村承担了电力部门变压器线路改造、运费等5500元。
三是乡镇政府向村级组织乱收费。黑龙江省有的地方以借款名义向村清收乡统筹和农业税尾欠款3万元;有的乡向村收取合作基金会本金和利息7190元。
四是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超限额。山东省有的村2012年报刊订阅费用近2万元,订阅种类达20种。安徽省有的乡镇专门下发文件,对报刊的征订种类和数量进行任务分配,一些村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黑龙江省有些地方村级每年订阅报刊费用均在2500~3500元,有的村为规避检查,用村庄整治、环境卫生用工支出等方式白条入账。
(三)一事一议存在问题不容忽视。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量力而行原则,超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扩大奖补覆盖面。检查发现,黑龙江省一些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多集中投到省级认定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一些村多年未享受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一些村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债务,有的村债务达110万元。
(四)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农村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合村并校工作的推进,农民承担的校车、餐费等隐性负担增加,山东省有的地方并校后学生每学期缴纳校车费500元。一些部门和单位从垄断服务中向农民收取费用,山东省有的地方农户50元的独生子女费必须从计生部门统一办理的邮政储蓄卡中支取,每年储蓄卡年费支出8.94元,占独生子女费的近20%。
(五)有关减负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政策规定,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收费项目(价目)表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涉农收费价格或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内容,收费公示栏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检查发现,黑龙江省不少地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公示牌老旧、残破,且很多政策没有及时更新。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上述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且经过有关部门跟踪督办,得到了有效整改,但由于造成农民负担的体制机制因素还未彻底消除,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问题还难以杜绝,因此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绝不能放松,监督检查与问题查处力度绝不能减弱。下一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201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扎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确保农民负担保持在较低水平。
(一)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问题重点治理。针对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的新情况,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的清理整顿,重点治理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达标升级、要求赞助、报刊订阅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继续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领域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治理,有效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继续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完善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严格界定筹资筹劳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研究制定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的有效措施。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全程监管,强化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筹资筹劳、负债建设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深入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订管理办法,推动健全财政奖补机制。
(三)强化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负担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调查、情况核实和督查督办,坚持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和全国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和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处理。总结推广各地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的实践做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管。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涉农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
(四)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坚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减负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严格落实农民负担监管“五项制度”,继续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实行省级自评、审核评价、重点抽查、通报督导结果的方法,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地方建立逐级督导评价制度。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