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有机农业的投资偏好和小规模农场从事有机农业的比较优势,也是部分工商资本直接以小规模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形式进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姜长云、张立冬,2014)。2012年,美国有机农业共有农场14326个,其中公司农场1669个,占11.65%;美国有机农业农场的全部商品销售额为312071.7万美元,其中公司农场130238.3万美元,占41.7%;在美国有机农业的公司农场中,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农场数量的16.18%和32.51%。在美国有机农业中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占比,均明显高于公司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在美国有机农业中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也均明显高于美国全部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公司农场特别是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在有机农业中的相对集中,据此可见一斑。
公司农场仍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仍占少数。美国的公司农场包括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两部分。2007年,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美国公司农场总数和公司农场土地面积的89.34%和91.18%。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106716个,其中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89.15%和10.85%;公司农场拥有的土地面积为13127.29万英亩,其中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90.50%和9.50%。与2007年相比,2012年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总数和公司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都略有下降,但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在公司农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并未遭到根本撼动。美国的大多数公司农场是由家庭农场转化而来的,或是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公司化运作组建起来的。大规模公司农场尤其如此。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形成的公司农场仍然只是少数,而且此类公司农场相当一部分为小规模农场。
这种现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有利于克服农业劳动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场经营者的收入;也有利于防止家庭农场演化为下游工商垄断资本的附庸。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有利于规避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导致过快的农地非粮化问题。在农业中评价股东履行权利—义务情况的先天性困难,也导致公司农场的股东数不宜过多(姜长云、张立冬,2014)。
启示与思考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基础性地位,可以同公司农场在特定领域加快发展并形成比较优势并行不悖。基于前文分析可见,尽管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仍然较低,但是近年来其数量增加、比重提升的态势较之前更加鲜明。尽管相对于2007年、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有所缩小,但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仍明显大于家庭农场,其集约化程度和土地产出率也明显高于家庭农场;与2007年相比,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公司农场特别是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的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并继续明显高于家庭农场。可见,发展公司农场是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和效益的重要载体,对此不宜笼统采取简单否定或排斥的态度。
但是,公司农场相对于家庭农场的比较优势并非随处可见。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公司农场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少数特定领域,特别是季节性影响较弱、现代科技比较可控、附加价值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尤其是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规模化种养业中。超出这个范围,公司农场的比较劣势和家庭农场的比较优势就会迅速凸显。如在常规的大田谷物生产中,公司农场相对于家庭农场不仅没有比较优势,甚至存在比较劣势。因此,在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对于公司农场或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要拿捏好尺度,把握好分寸,简单否定公司农场在部分领域的比较优势和加快发展的合理性,同把公司农场在部分领域的比较优势和加快发展的合理性盲目夸大,都是不足取的。科学评价家庭农场、公司农场或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至关重要。
美国农场结构演变的经验值得借鉴,但两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差异仍值得高度重视。前文分析了美国小规模农场从事有机农业的比较优势,但要由此否认我国“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对于发展有机农业的不适应性,则是不符合实际的。近年来我国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很大程度上正是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克服自身弱势,鼓励其向家庭农场加快转型。
按照英亩和亩的折算关系,2012年美国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分别相当于我国1870亩和7466亩。即令是美国最小农场土地规模分组的上限9英亩,也相当我国55亩,达到许多地方规定的家庭农场标准,远远超出一般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美国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明显大于我国当前的农户家庭经营,看不到这一点,就很难准确理解我国完善农户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提出的政策或对策建议也容易脱离我国实际。
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美国的家庭农场虽然有其共性,但差异性更大。这种差异突出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差异,都有利于提高美国家庭农场与公司农场竞争、抗衡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农场在美国农场结构中相对地位的提升。
首先,美国家庭农场多数规模较大,且在大型农场中仍占绝对主体地位,有利于克服传统小农面临的技术、资金和市场弱势。
其次,美国的家庭农场往往具有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企业化的特征,美国的家庭农场主实际上是胜任现代农业的企业家;此外,美国完善、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支撑,家庭农场可以将农业服务活动外包给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机构(杜志雄、肖卫东,2014)。我国当前的农户家庭经营多具有“小而全”、“小而散”的性质,农户家庭经营的决策者更多地属于小商品生产者。即使是近年来我国鼓励发展的家庭农场,与美国家庭农场之间在经营规模和行为特征上大多也有天壤之别。因此,相对于我国,美国的家庭农场能够更好地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技术、市场开拓、劳动力供给甚至产业链整合问题。
再次,美国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较大,且近年来还略有扩大。2012年,美国获得政府补贴的家庭农场占获得政府补贴农场总数的83.77%,家庭农场获得的政府补贴额占农场获得政府补贴总额的69.37%,较2007年分别提高了0.57和2.17个百分点。同年家庭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仅为61.50%,较2007年还下降0.8个百分点。家庭农场获得的政府补贴额占农场获得政府补贴总额的比重,高于家庭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2012年,美国政府补贴中仅有11.64%给予了公司农场,相对于公司农场在土地面积上的占比(14.35%),公司农场在获得政府补助方面处于实际劣势。
基于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美国家庭农场的较大差异,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公司农场竞争、抗衡的能力明显弱于美国的家庭农场。这一方面说明完善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公司农场相对于农户家庭经营在前述特殊领域的比较优势,在总体上可能略强于美国公司农场与家庭农场的对比,考虑到我国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家庭经营容易形成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传播甚至“秸秆禁烧困难”等问题,情况更是如此。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司农场的发展较快,尽管总体趋势可能有些过猛,但这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轻视。当然,无论我国公司农场的发展空间有多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农民市民化进程和城乡社会稳定等约束,农户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经营主要形式的状况难有根本改变。尽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甚至公司农场的加快发展趋势日盛,但仍难成为多数地区农业经营的主要选择。
未来我国公司农场的发展重点应是由家庭农场转化而成的公司农场,不应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从前文分析可见,迄今为止,美国的公司农场仍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或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形成的公司农场仍占少数。由此衍生出对我国的启示是:今后在我国发展公司农场的过程中,对于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应该采取适度谨慎的态度,以防公司农场特别是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过快发展,形成对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的“毁灭性破坏”,影响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的稳定性。在此方面,国际上已有诸多前车之鉴。考虑到我国农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情况尤其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