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指出:“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等原则,选择管理民卞、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前,应进一步明确合作金融的基本性质,有效防止合作金融的异化。
合作金融组织所遵循的原则使它有别于其他类型的金融组织:一是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将本地的资金用于本社区,从而促进本地区农业及农村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一些其他类型的正规金融组织往往通过垂直渠道使本地区的资金流失。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是为农民社员服务,它的成员与贷款对象应具有同一性,从而在一些国家,它在纳税方而可享有一定的优惠。三是合作金融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所说的非营利,是指不单纯追求利润,并不是不要赢利。任何一个经济组织如不能通过其经营获利,则无法生存壮人。当然,建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重要的不是使社员获得资本的红利,而是以这种融资方式让农民能较容易地得到稀缺生产要素一资金,从而提高其经营的经济效益。
中国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制定完备和明确的政策法规及条例,使各种金融成分各归其位,有效防止合作金融的异化。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具体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合作金融的基本性质,要重点鼓励和促进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这是其他类型农民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笔者认为,应该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应首选以专业农户社员为主体、地缘性强、相对封闭的合作社,以熟人社会为基础,充分利用邻里亲友间的信用作为无形的抵押资产,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
三、国家对合作社的重点扶持能起到什么作用
近年来,中央不断加人对合作社的重视和支持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口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允许财政项口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优惠政策、财政支持重点向合作社倾斜,但社会对此有不同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农民合作有很多好处,但现实中农民合作而临不少问题。就是说,合作社利用国家政策为自己谋利益的多,而愿意为其他农户提供帮助的少;把政府项目、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交给合作社,可能会影响多种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从“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转为“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基于产业的联合与合作,扶持合作社体现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涵义,所以说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
但扶持合作社,究竟是合作社哪部分成员获益最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成员既包括合作社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也包括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生产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社员是服务的利用者,农产品加上或营销公司作为合作社的团体会员,是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分害问题。现行法律允许公司(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是将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包括在一个组织之中,这样的合作社也就成为一种利益双方组成的异质性组织。现在的一些合作社,就是龙头企业主导的。
一项有含金量政策的出台,往往是强势集团先知先觉,首先抢占制高点,抢先利用政策的优惠措施。因此,在龙头企业领办和人股东领办的合作社中,当政府资金和优惠政策注入时,会不会出现“精英俘获”(指精英对发展资金和项目信息的获取、发言权的控制以及对资金、项目的较强的可接近性、可获得性)的问题,值得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