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民增收的制度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三农”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日趋健全,农民增收政策环境总体向好。但总体上看,制度不公平仍然是制约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以权利二元、政府垄断、非市场配置和管经合一为特征的不合理农地征收制度下,由于征地范围宽、补偿标准低等,农民无法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有学者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农村征收了1亿多亩耕地,若按平均每亩农民损失10万元计算,农民的土地贡献也要高达10多万亿元。
城乡平等就业制度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政策逐步放宽,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工外出潮起云涌。近几年,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刘易斯转折区间”,农民工供求形势趋紧张,农民工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农民工工资稳步提高。但受户籍制度等影响,农民工外出务工没有获得过完全平等的就业环境,被歧视现象长期存在,农民工“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突出。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2012年,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的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相当于同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61%、87%、61%、81%。有学者测算,改革开放到2007年,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节省工资成本达8.5万亿元,节省社保成本至少3万亿元。
城乡社保制度不平等。从城乡对比看,由于相关制度不统一、不平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在领域、范围、质量上与城镇都有较大差距,农村享受的公共财政资源严重不足,医保、低保、养老等社会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2012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72元,城镇则为330元;城镇居民人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为900多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补助则为240元;城镇职工年人均养老保险金支出5100多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人均还不足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经济主体应该拥有相应的财产处置权,然而由于农村财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严重抑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土地、房屋、牲畜、农作物等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但其财产权能并不完整。虽然部分地区开展了农房、淡水养殖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但依据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地区农民无法通过农房、农地、牲畜、农作物获得抵押贷款,其财产功能发挥还受到较大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收入的快速增长。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也是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收入增量对于低收入农民而言,增幅更大、意义更大,所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还要突出对低收入农民的支持。
创新制度的政策建议
促进农民增收,除了要稳定发展农业和国民经济,健全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重要的制度创新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平等市场主体地位。一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收,保证农民在征地方面各项权利,规范征地程序,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政策。改变土地政策二元分割格局,实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操作细则,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尽快扩大试点范围。
消除就业创业的制度障碍,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一是消除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和歧视,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参与率。有研究表明,2011-2020年期间,如果每年把劳动参与率提高1个百分点,潜在经济增长率可提高0.88个百分点。二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工资基本反映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统筹兼顾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目标。此外,还要消除投资体制障碍,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利于农民就业增收。研究表明,如果通过发展民营经济等途径每年将全要素生产率增速提高1个百分点,可把潜在增长率提高0.99个百分点。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民增收的数量和质量。一是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保障水平。切实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强化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与财政支出增速、经济发展速度等挂钩的增长机制,让农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公共服务水平。二是推动城乡制度衔接,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强规划,以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制定实施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标准。三是重视对特殊区域和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在农村低保、贫困地区发展、渔民转产转业、生态移民等方面,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农民收入补贴制度。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释放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红利。围绕以下两个方面,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财产的物权化保护。一是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办法,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二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等,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此外,要健全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民投资渠道,创造条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