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财政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30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予以低廉劳动成本将欧美已经成型的产品需求吸引至中国制造。但低廉劳动力成本并非中国才有,印度等亚洲国家有、南美有、非洲也有,为什么在短期内创造奇迹的是中国?
众所周知,工业发展由于其标准化、规模化的机器生产特征对于物流成本、能源供应、公共设施配套等等形成很大的依赖。交通基础设施配套是工业发展的最基本条件,继而能源供应、排放处理、给排水、劳动力生存环境等基础设施要求都是必须有的前提条件。没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有廉价劳动力资源是不能实现工业化的。或者说,只有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去显化我们的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才能得到工业化的机会。我国在30多年前限于薄弱的基础设施水平而只能在沿海靠近口岸地区推进工业化,沿海先富的现象正是因为产品的最终需求要靠海运来实现。十多年后工业化开始向大陆腹地中西部转移,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这是因为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使得内地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得以显现出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才有了广大的战略纵深。丽这类基础设施投资,除了跨省跨市的高速公路网是由封闭收费制度来解决投资回报问题外,其余适应工业化的基础设施投资则是由土地财政来解决其外部化效应问题,确保其投资回收。正是因为土地财政这样的制度安排,政府可以利用土地专营权,在没有基础设施投资利益外部化的顾虑下,充分地按照工业化、城市化的需要来规划投资建设。由此,良好的基础设施才最终将我国内地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显化出来,在国际竞争中赢得先机。所以,支撑土地财政的前文所述三项土地专营制度,正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制度安排,毫无疑问地是在需求不变的前提下保持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的核心竞争力。
张五常将中国经济奇迹归结于“县域竞争机制”,这实际上是指前文所提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成型的“分灶吃饭”的县级独立财政制度。但如果没有土地财政的三项土地专营制度安排,独立的县级财政手中缺乏创造性竞争手段,最多只能靠固有资源的优势展开竞争。而我国是一个资源缺乏的国家,以此筹集发展工业所需建设资金基本找不到可操作的路径。我们都知道印度因基础设施差而被称作“泥足巨人”。,作为早就实行西方民主制度的私有制国家,自下而上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下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性早已存在。但是拥有更好的与发达国家的沟通便利条件(英联邦国家)和相对低物流成本交通条件(地处印度洋)的印度并没有取得比中国更快的经济发展成绩。尤其是在对基础设施依赖程度较高的制造业方面无法与中国相比。其廉价的劳动力优势加上语言优势最终只是在信息产业中显现出来,简单说来是因为架设通讯线路比修建公路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投资要低很多。没有垄断的土地专营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从而其他优势便没有得到显化的机会。虽然30年的工业化高速发展使得我国劳动力成本迅速上升,优势逐步缩小,但高水平的基础设施配套已经逐步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竞争力,这可以使我们显化出来的劳动力成本依然保持相对的优势。在目前的全球化时代,正是我国独有的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使得我们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脱颖而出,在工业化的竞争中拔得头筹。
五、“土地财政”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解析
现实中“土地财政”频遭诟病。多数媒体和学者因地方政府财政独立性(分灶吃饭的财政制度)带来的隐蔽性而对“土地财政”的实际运作不甚了解,通常提出一些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的问题,本文提供如下解析:
1.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问题
首先,现实中所谓“土地财政”的运作,是以规划建设后的土地升值部分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获得为前提的,与地方政府是否事先拥有土地权力基本无关;土地财政的实质是地方政府经营土地,而不是简单出售其固有土地。其经营方式是购进土地,通过规划建设配套去显化、提升土地价值,然后出让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占地后剩余的土地。只要有土地升值空间存在,土地专营权就可以支撑土地财政继续存在。准确的说,土地财政的可持续取决于经济发展导致的需求而可持续。“阻碍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土地总有一天会卖完”实在是无知之言。
其次,土地升值通常由公共规划和基础设施投资来实现,而投资资金又几乎完全靠土地价值升值导致的土地财政收入实现补偿,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才会给予土地抵押融资。所以,在没有土地升值空间存在、没有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存在时,政府也无法通过土地融资去盲目投资建设,土地财政就会自然消失。所以,土地财政的产生与存在是工业化、城镇化推进期暂时现象,讨论土地财政是否可持续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意义。
2.征地拆迁中强拆的问题
首先,诟病“土地财政”的原因主要来自与之相联系的征地拆迁制度。现行土地法规设定的政府取得土地的渠道主要是农村区域的征地和城市领域内的拆迁(含土地使用权回购)。这就把政府的土地专营权力与征地权混合在一起,混淆了独家垄断购买权和强制购买权,造成了内在的逻辑混乱。征地,即强制购买含有强制低价和强制获取(强行拆迁)的意义,其正当性来自公益性需求,而现实中地方政府土地垄断专营权的应用范围远远超越了公益性需求。在此意义上,政府购入土地仍然沿用征地手段显然不合理。实际上,土地的公益性需求不可能获得多少回报,根本无法承担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任,只有非公益性用地需求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回报。所以,土地财政取得土地的方式应当尽快改革,在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将政府购买土地的行为界定为征地和购地两种,保持政府对土地的专营权,继续发挥土地财政对健康的城镇化进程难以替代的作用。
其次,强拆现象来自于政府拆迁补偿的统一标准与被征地、拆迁个体的差异化的补偿需求之间的矛盾,这与政府所依赖的土地专营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要从征地的强制购买权回归到购地的独家购买权,强拆就不可能发生。众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个体如果不能统一接受独家购买价格,购买行为即可终止。杭州市农村征地实施以农民集体决策为基础的“留地发展”政策和成都市旧城改造中的以100%居民个体同意为项目实施前提的“模拟拆迁”模式已经解决了强拆的问题,其经验完全可以在所有征地拆迁中推广。
3.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过高问题
土地相关收入占到地方财政收入50%以上,是反对土地财政的学者常常提到的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是下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之后出现的。该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收入从此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比陡增。
土地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土地招拍挂出让收入,但这是一种成本并不确定的经营性收入。在国办发(2006) 100号文之前,地方政府按照土地收入的经营性特点,是将土地收入扣除直接建设、配套成本后,以纯收入纳入财政账目。以成都为例,“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出让国有建设用地30.9万亩,取得土地收入2418.19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4352. 57亿元的55. 56%。在同期土地收入的支出中,征收土地的直接成本支出(含补偿支出及以成本方式提前安排使用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和公建配套建设等费用)占总支出的59. 33%。此时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市能源区域大配套等成本还无法计算在内1。如果按照原有扣除直接成本后列入财政收入的方式计算,土地收的地方财政占比将大大降低。所以,只算收入不扣成本的计方式并不适合于这种经营性收入。实际上土地经营在经济低期常常是亏损的。正如前文所言,土地财政不如土地专营制表述准确。土地出让收入是垄断化专营的经营收入但并非依公权力的强制性财政收入。即使经营性的土地收入表现为亏时,按照国办发(2006) 100号文的计算办法仍然可以得到高的财政收入占比,同样可以误导大众形成严重依赖土地财的假象。各地方政府曾经普遍称之为土地基金收入,也许更准确。
我们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因为地方政府任期较短的行为一点,容易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以外财政支出的常态化都依赖于土地经营收入这一现象。所以,未来的土地制廖革应当包括锁定土地专营收入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投资的对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