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首页 农业新闻 致富信息 农业技术 农产品价格 农业搜索 农药 网站地图

农村治安调解的问题与对策(2)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人民论坛
摘要:相关对策及建议 确定好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虽然治安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适用社会治安调解有明显的法律限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把握其适用范围,防止治安调解的滥用。

  相关对策及建议

  确定好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虽然治安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适用社会治安调解有明显的法律限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把握其适用范围,防止治安调解的滥用。

  首先,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大多数是涉及到私权领域的纠纷,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明确的界定,第一,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具体到农村中,涉及到农民民事权益纠纷的主要有农田、水利、宅基地、土地承包、债务、继承、婚姻家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引起的纠纷。第二,当事人之间要有正常的工作、生活等交往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是亲友、邻里、同事等关系。第三,自然人与法人、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可以适用治安调解,比如农村乡镇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劳资纠纷,也可以适用治安调解。

  其次,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民间纠纷。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是进行治安调解的前提条件,因此治安调解的对象是在违反社会治安过程中出现的民间纠纷,对于不违反治安管理的普通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应该介入。当前,农村各类普通的民事纠纷较多,群众也比较喜欢向派出所报警,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受理,可以给农村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建议其去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当然,当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双方矛盾激化或情绪失控时,有可能会引起治安案件或犯罪时,公安机关就不能以不归自身管辖为由而拒之门外,而是应该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化。

  最后,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情节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情节轻微的行为,可以适用治安调解,对于情节严重者,就不能适用调解,而应当进行治安处罚。但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确定“情节较轻”或“情节轻微”的解释,很多时候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难以掌握,比较容易出现“以调代罚”的现象。从具体实践来看,判断治安案件情节轻重,一般可以从纠纷起因、行为动机、实施过程、行为手段、损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简单认定后果或动机。

  加强治安调解与轻微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利益格局调整,农村纠纷日益增多。个体之间、家庭之中、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会相互交错,解决难度增大,矛盾纠纷容易激化。因此,在进行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治安调解与轻微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可以将一些由治安案件引起或与之关系密切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治安调解的对象,这样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还能够降低司法的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例如,可以将由普通的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纳入到治安调解的范围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害案件有自诉与公诉两种,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应该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选择自诉,派出所可以通过治安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公诉案件,主要是轻伤案件,当事人到派出所报案后,一般是不能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应该走司法程序。但我们看到,实际上司法程序中,轻伤案件也是以民事赔偿的形式来解决,达成民事赔偿的途径就是司法调解。因此,对于在农村地区中有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只要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情节较轻,事实清楚,可以通过治安调解来结案,不必走司法程序。但是,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则应该走司法程序。

  优化治安调解程序。治安调解的程序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上的权利。目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治安调解通常是按照申请、受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步骤进行的。这些程度本身没有问题,关键就在于在当事人申请之前,应当增加告知权,在农村地区,很多的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比较低,对调解的预期认识不足,应该在受理的时候告知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及相关的调解规则,提醒当事人举证;对于不符合治安调解要求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对于当事人的陈述权利也应该予以保障,在调解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障其陈述、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是对有些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应该简化程序,多运用现场调解的方式结案,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农牧区,这样既能节省当事人的成本,又能够起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明确治安调解法律效力。当前在治安调解中,多是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互体互谅,达成调解协议。但现实中,很多的当事人事后反悔,或者是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合同的效力。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赋予治安调解协议直接的法律效力,即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协议书就生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但又不及时起诉时,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应该限定在形式审查上,比如调解程序是否明显违法、是否超越治安调解的职权、是否违背了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书是否明显损害了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调解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只有违背了这些规定,法院方可认定调解协议书无效,可以予以撤销;如果法院认定调解协议书形式无瑕疵,可应该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注重治安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之间的衔接。要注重实现各种调解机制的相互配合,简而言之就是要进一步促进大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大调解是指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通过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总之,治安调解作为一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转型时期的农村地区,各类矛盾纠纷在不断上升,各种社会冲突在不断增加,因此,需要继续完善治安调解机制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功能,规范治安调解制度的运作,加强治安调解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打印 责任编辑: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