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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2)

发布时间:2014-11-19  来源:经济研究
摘要:在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之中,大户的作用和合作社基本相似。但是,龙头企业并不通过大户规定农户的生产计划,大户只是起集中收购的作用,只有少数大户进行初加工。大户和农户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

  在“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之中,大户的作用和合作社基本相似。但是,龙头企业并不通过大户规定农户的生产计划,大户只是起集中收购的作用,只有少数大户进行初加工。大户和农户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收购时双方直接用现金结算。大户在收购时进行品质验级,在将集中收购的产品销售给龙头企业时,龙头企业将作再次验级。大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同样是市场交易关系。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两种组织的优势导源于其制度安排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组织的不足,同时还融合了两者的优点,放大了组织的优势。首先,在这里,合作社和大户作为“中介”进入有着重要意义。一些最近的研究证实,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围之内成员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Bonus, 1999)。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间的监督。道德约束有着极强的制约力。因此,合作社或者大户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弥补了前面提到的“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缺陷。对赤山镇的调查表明,当葡萄的市场价格高于和张裕公司合同规定的价格时,农户为谋取短期利益,违约把产品转售给市场。但是,由于单个农户的行为处于合作社成员的观察之下,合作社从长远利益考虑,会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大户的监督作用同样明显,一方面因为他置身于本土本地,对农户的生产信息了解;另一方面因为他和农户构成了市场交易关系,大户的质级验定可以直接制约单个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

  其次,两种组织通过合作社或大户集中收购和简单粗加工以后,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更加稳定,农民收入稳定了。例如,河洛镇三乐公司以前是直接与分散的农户建立联系,奶农在挤奶之后把牛奶送给公司。由于鲜奶的保质有着很强的时间性,各农户送奶的距离和时间又不同,使得牛奶的品质难以统一。大户介入前,牛奶的平均价格为1.20元/公斤。大户介入后,大户先收购分散农户的鲜奶,并购置单个农户不能购置的一些简单保鲜设备。在收购达到一定量后,大户再集中把产品送到三乐公司。这一流程使产品质量得到了保证,鲜奶的平均价格上涨到1.80元/公斤,同时也还节约了运输成本。

  再次,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在“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中,公司需要一对一的与每一农户签定合同,而且必须逐一监督每一份合同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大户或合作社介入后,龙头企业只需和大户或合作社签定合同,由一方对多方(散户)到一方对几方(大户和合作社),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起来也比较容易。而大户或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可以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了解予以更直接更有效的监督。合同数量的减少还节约了验级的次数以及由此耗费的时间和资源,较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龙头企业来说,由于合作社和大户的介入,企业与农户间的购销关系会趋于稳定,较好地履行和承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可以凭借资产抵押承担风险,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扩大和深化农副产品的加工,也可以组建大规模的销售网络以开拓市场。同时,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间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有利于专用原料品种的开发,引导原料生产逐步向专业化、基地化方向发展,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

  四、组织缺陷与组织改善

  与“龙头企业+农户”相比,“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龙头企业+大户+农户”在稳定契约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然而,它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信息和履约方面的制度缺陷。对这些缺陷的弥补和改善是组织演变和新一轮创新的动因。在笔者看来,正在兴起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而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创新则是这一变革的先导和支撑。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意义即在于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稳定地联接在一起并使之一体化,以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解决“小农户、大市场”之矛盾。而这两种组织的局限也正在于它们还不能有效地为这种结合和一体化提供稳定且有效的交易机制。

  从龙头企业一方看,由于其直接对接市场,所以对农副产品质量最终的检验定级一般是由龙头企业集中确定的。由于企业与合作社或大户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可能规定所有的内容,所以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龙头企业存在着强烈的压级压价动机,它可以在契约事先留下的“公共空间”(public domain)中事后来压低产品的级别。并且,在契约不完备时,作为契约的另一方的合作社和大户没有办法制止对方的这种行为。按照博弈分析,如果合作社或大户预见到事后的行为时,它们会在事前或者下一期选择不合作,而当组织链不能通过契约规制各方的行为时,组织将会解体。这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限定了组织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农副产品市场看好、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这种组织的合作才能获得成功。龙旺庄镇东方果蔬合作社与烟台北海公司在1999年签定了荷兰豆保护价3.30元/公斤的生产合同。2000年6月荷兰豆成熟后,市场价格下跌到2.40元/公斤,北海公司当然愿意从市场收购。因此,他们对东方果蔬合作社的产品故意压级收购。在压级以后,东方果蔬合作社的荷兰豆实际所得收入和市场价基本上接近。只要契约不完备,只要交易方存在机会主义动机,这种压价总是可以找到“依据”的。由于是北海公司验级,它总可以通过合同中未被列出的某些项目在一定条件下决定如何实施合同,如通过压级来压价常常是在“情理之中”的,而东方果蔬合作社却无法制约这种机会主义行为。

  从合作社一方看,问题也同样存在。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链中,政府把合作社定义为法人,但合作社本身拥有的资产数量却极其有限,加之合作社成员进退社自由,这使得合作社资产数量很不稳定。没有自有资金和资产抵押就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当合作社一方违约和毁约时,龙头企业即使向法院起诉,合作社因没有资产而无法承担法律义务。对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而言,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大户拥有的资产也有可能不足以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同样以北海公司和东方果蔬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例。1999年东方果蔬合作社按照北海公司的要求种植无公害蔬菜。北海公司后来发现在蔬菜生产过程中施用了农药,这是合同所不允许的,是东方果蔬合作社单方面为了提高产量所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当时蔬菜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北海公司并不能通过验级压价来制约对方,即使诉之法庭,东方果蔬合作社也会因没有多少自己的资产而无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北海公司也无计可施。

  在“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的组织形式中还有另一种制度缺陷,即大户与合作社不同,它有着更强的利润最大化动机,大户与农户间是一种直接的市场交换关系。在收购农户产品时,大户有着压级和压价行为的冲动和可能,这也会使双方的合同关系变得较为不稳定。

  上述两种组织形式的制度缺陷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契约不完全,合作社和大户不能制约龙头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二是由于合作社和大户的资产数量有限,龙头企业不能在事后制约它们的机会主义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莱阳市开始探索一些新组织改善措施和发展思路,试图通过产权链来稳定和规范组织交易行为和利益关系。在现有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的基础上,准备分步骤地把企业资产折股出售给与其有交易关系的合作社社员(如照旺庄镇的宏达公司已经把800万元资产出售给社员),社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同时必须购买龙头企业的股份。如果把龙头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出售给合作社社员,社员们不仅能够通过社员大会控制合作社的决策,而且能通过股东大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确定现在变成了组织内部的决策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弥补了“龙头企业+合作社(或大户)+农户”的制度缺陷。问题在于,根据资本合作原则,大股东拥有更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大股东也是合作社的社员),而合作社奉行的是劳动合作原则,社员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大股东所支配的企业坚持对合作社农副产品进行压级收购等行为,合作社能否制约它?反之,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合作社不遵守合同规定,大股东控制的企业又如何制约它呢?从目前看,还没有更有效的互补性的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为了克服龙头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时的压级行为,应该由政府或者利益独立的中介组织进行验级,或者由计算机进行验级。一旦龙头企业没有按照验级的规定向合作社或大户进行支付,他们可以向法庭起诉。在莱阳市赤山镇,农户生产葡萄的验级是由张裕公司所在地的烟台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有效地降低了验级环节的交易成本。而在该市的河洛镇,农户和雀巢公司合作饲养奶牛,鲜奶的验级则通过计算机专用设备来进行,同样能够解决问题。

  五、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探索

  目前正在推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了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正在形成中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联接着愈来愈多的农户,这不仅仅是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而且是产业组织形式的演变。产业化经营组织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深加工)、销售等环节衔接为一体,形成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的组织机制,这是解决规模经济和千家万户进入市场、加快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的组织支撑和制度保障。

  组织作为约束人们相互行为的规范,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受共同意志约束的个体的集合。同时,组织又是个体或个体集合之间的一种稳定交易模式,它的功能在于不确定条件下有效协调两个部份之间的交易。组织的存在正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提供更低的交易费用(Ouchi,1996,p455)。农村经济组织的改善和创新即在于提高生产率、增加商品产出,保证交易的秩序和双方(或多方)利益的协调,其改善和创新的路径也正在于不断修补组织缺陷、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改善和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新组织系统并使之制度化,以提高交易框架的有效性,即交易规则的稳定性和实现交易的完整性。就农村经济组织来说,一方是分散的、专业化的农副产品生产者,一方是相对集中的、拥有深加工能力和完善销售渠道的企业;农副产品市场需求是广泛的,而带动农民进入市场,需要有竞争力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农业经营是一个产业链,链条中的稳定交易实际上是寻求相互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

  笔者认为,农村经济组织改善和创新探索应重视以下三个要素:信誉与合作、专用性投资与组织调整、政府的互补性制度安排。

  1.信誉与合作

  探索并逐步构建一个适用于中国农村经济的信誉与合作机制有助于交易的稳定和组织的完善,尽管信誉的确立需要“重复博弈”。一些研究转型经济的外国学者在论及中国体制转型时说,中国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地方就在于它把制度变迁保持和建立在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基础上,中国转型的成功也主要在于其社会资本的制度变迁。所谓社会资本或组织资本是指行为基本准则的接受程度、合作行为和信任,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和组织资本能够对有形的物质资本的形成起重要的影响(Stiglitz,1999)。在一个有高度信誉和易于合作的组织安排中,经济主体运作的成本较低,而且容易造就大的联合行动;反之,交易关系维系的链条会很脆弱,维持和运作成本会很高,合作和联合行动也难以做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契约双方通过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誉是一份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信誉的存在意味着不确定性降低,经济主体相信自己在进行专用性投入以后对方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攫取租金,并相信契约能够得到良好的履行即对方的承诺是可靠的。建立信誉是一个重复博弈过程,一些初始的制度安排显得十分必要,如通过专业分工、专用性投资、农户入股、利益制衡等机制的改善,进一步稳定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相互间的交易关系。在这一交易链中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带来某些短期利益,但它同时会带来更大的长期利益损失。另一个可行的措施是鼓励企业创立品牌,并完善相应的信息显示机制,让农民在签约之前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了解企业的情况,并逐步形成一个稳定可靠且有约束力的预期。

  2.专用性投资与组织调整

  稳定交易、降低风险的另一途径是企业和农户都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专用性投资是信誉的物质支撑又是长久合作关系的依托。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趋势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都具备进行这种投资的条件和可能。企业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种类较多,如公司在农户生产出产品之前便投入良种、化肥、种畜、农机、技术或者不可收回的资金等。或者由龙头企业或公司投资建立工厂,对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这种投资,既可以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价值,为双方创造一个更大的剩余,同时又可以作为龙头企业的承诺。就专用性投资来说,从一开始就是以双方或多方的合作为依托的。一旦企业既进行销售,又投资办厂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契约的稳定性便会大大增强。

  组织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合作社的资本积累过程和培育大户,且保持资产价值相对稳定,让它们拥有与大规模交易相称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存在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龙头企业可以诉诸法院以形成有约束力的制止或赔偿。此外,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或由企业发起与农户共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按公司治理结构引入部分入股农户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实施监督,从而维护农户的利益。

  3.政府的互补性安排

  现阶段政府在弥补组织缺陷、降低交易风险方面的外在作用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随着交易量和交易品种的扩大,需要政府来推动建立及时、准确、系统的农业信息体系,制定实施主要农副产品的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另一方面,在组织改善和创新过程中由政府培育中介组织(如信息、技术鉴定、咨询等)以及设立某种农业产业化基金也是必要的,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至于企业无法按照契约规定价格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政府动用基金予以部份补贴,从而稳定双方的契约关系,弱化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对双方合作的冲击。此外,政府可以选择一些有基础、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和辅导(如基地建设、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使农村经济组织在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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