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海宁市农经局制定出台《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农场发展方向,详细规定了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等具体办法。其中规定,只要具备7个基本条件,就可申报规范化家庭农场。
《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符合产业导向,达到条件的均可向市农经局提出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
一、基本条件。1.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一般应具有农村户籍;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不超过家庭成员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3.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3〕16号)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畜牧类家庭农场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生产规模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流转土地期限不得低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连片;5.具有一定的生产设施,有条件的要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规范,产品质量达到优质安全;6.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齐全完整,实行财务核算管理,收支记录规范;7.家庭农场应具有与本家庭经济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规模,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1.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的家庭农场。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以及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家庭农场。3.位于农业“两区”内的家庭农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除粮油类家庭农场外,其他类型家庭农场不予认定)4.通过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验收的家庭农场。5.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发展的家庭农场。
市农经局将对规范化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351家,其中种植类205家、养殖类146家;目前已通过认定的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23家,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4家,嘉兴示范性家庭农场1家。
到目前为止,市农经局已收到51家农场申报2014年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申请材料,下一步,市农经局将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