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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土地督察制度社会价值最大化(2)

发布时间:2015-01-08  来源:学习时报
摘要:实现国家土地督察社会价值最大化的途径 注重在实践中摸索、总结,不断引入先进督察技术、制定科学督察制度、规范最优督察流程,及时推广优秀的土地督察经验,不断完善预防、监督、纠正的土地监管体系,提升土地督察

  实现国家土地督察社会价值最大化的途径

  注重在实践中摸索、总结,不断引入先进督察技术、制定科学督察制度、规范最优督察流程,及时推广优秀的土地督察经验,不断完善“预防、监督、纠正”的土地监管体系,提升土地督察工作水平,促使土地督察社会价值最大化。

  督察是“督战”而不是“冲锋”,力避“都察”的工作误区。土地督察强调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虽然涉及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并非所有内容都是土地督察工作的任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起步不久,面临的困难较多、经验不足,不可能也不允许全线出击,而是要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工作职权范围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好突破口。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既要不断拓宽土地督察的工作面,又要避免包揽一切“都察”;既要突出工作重点,又不能只搞“单打一”。坚持一个时期突出一个重点,力求在短时期内见成效。如在当前金融危机仍未见底的情况下,“双保工程”是土地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巡视等都必须围绕“保发展、保红线”展开。此外,必须抓好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这两个重点开展督察。

  “督察”是手段,“促进”是目的,力避“纠察”的工作模式。土地督察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通过督察工作帮助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切实保护好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此,一方面,土地督察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不动摇(坚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坚持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坚持监督与调查研究并重);坚持授予履行的四项权力(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不削弱。另一方面,督察工作要讲究执法艺术,以理服人,坚持“保障发展、保护耕地,保障在前;服从中央、服务地方,服从在前”;同时也要把握分寸,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借用外力打“组合拳”,力避“独察”的工作氛围。土地督察的面积大、战线长,单靠督察部门进行督察,可以说是鞭长莫及,因此必须学会依靠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搭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共识互动平台,落实“大家管、大家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在这方面重点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协调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要相信地方政府在大的执政目标、认真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方面,与土地督察的目标是一致的。二是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性,充分借助监察、审计、媒体、信访、法制等部门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内外结合,双向督察,处理好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善于借用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力量和信息开展督察,又要支持和帮助他们依法管地。四是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处理好与各种媒体的关系,自觉将土地督察工作纳入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运用先进督察技术和重点突破“战术”,力避“蛮察”和“盲察”的工作思路。一方面,要借助先进督察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发现机制,建立有效的土地督察信息收集处理机制,做到“省力”。借助群众举报、基层日常管理工作的信息反馈、卫星遥感、网上远程监控等“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督察方式全方位、多途径地获取用地信息。另一方面,土地督察机构人力资源相对有限,必须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做到重点突破,提升土地督察效率,做到“聚力”。比如观测点的建立和完善,就是通过建立不同情况、不同区域的观测点,不断完善土地预警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重大事项的实地核查,建立早发现、早制止和早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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