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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破题(2)

发布时间:2015-03-30  来源:凤凰周刊
摘要:长期以来,内地因土地征收引发的上访、诉讼和群体事件层出不穷,是内地社会矛盾的重要爆发点。 征地补偿标准是此类冲突的焦点所在。大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长期以来,内地因土地征收引发的上访、诉讼和群体事件层出不穷,是内地社会矛盾的重要爆发点。

  征地补偿标准是此类冲突的焦点所在。大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意味着,以每亩产值1000元计,农民家庭所得补偿不过3万元。内地大量被征地农民因此成为“三无”居民:无稳定工作、无住房、无社会保障。

  此次决定草案提出,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此外,在宅基地方面,决定草案包括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姜大明表示。

  在介绍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时,姜大明强调,推进改革试点,将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底线。

  梳理试点名单发现,除浙江、四川各有两个试点地区外,全国其他29个省份均有一个县(市、区)进入试点范围,兼顾了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决定草案还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规定的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则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撕开一个小口子

  有关学者认为,大陆本轮土改试点方案实施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盘活农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有显着意义。也可能缓解内地面临的城市建设土地不足状况,抑制高房价问题。今后内地征地事件也将减少。

  不过,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中共十七大时便提出过,但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原因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很难操作。

  党国英介绍,内地乡村的规划长期比较随意,在此背景下,一旦放开,可能导致几十万个行政村都推向市场。因此,数年来一直未找到明确的操作办法。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建议,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应尽快出台试点的细化措施。“比如,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其期限、转让方式、出让金支付等,还需要相关规则予以明确。这些细化规则能否及时出台并准确反映此次改革的精神,将直接决定改革的成败。”

  另外,试点方案内容或也有待商榷处。全国人大常委会闫小培委员就对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持反对意见。闫小培认为,在乡镇一级,审批和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在内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较粗背景下,权力下放以后,改革可能走样。“如果仅仅为了加快审批速度,建议不做调整,审批速度慢一点,实际不会影响土地的使用。”闫小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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