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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3  来源:新农网
摘要: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依法登记准入 (一)严格准入条件。市工商局要严格

  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依法登记准入

  (一)严格准入条件。市工商局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注册登记。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及时通报信息。市工商局批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应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注册登记信息向市农业畜牧局通报共享,以便市农业畜牧局开展日常指导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准确主体定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严格坚持“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要有开展信用合作的规章制度、盈余分配办法和大会纪要,并须全体成员亲笔签名。

  三、挂牌警示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市农业畜牧局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警示监督牌”,并进行专题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监督牌的,由市农业畜牧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与其评级分类相挂钩。

  四、探索资金托管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运营资金进行托管,采取封闭式管理,发现异动情况,立即向市金融办通报。开户银行隐瞒不报或托管不力的,由银监部门问责;形成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开户银行的相应责任。

  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完善与存款人的账户管理协议,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使用的管理。要经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银行机构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基本账户的管理,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罚。

  五、定期监测预警

  由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出资较大的成员(包括亲属)、经营管理人员可疑资金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比对,有非法集资倾向的,提请晋州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六、加强行业管理

  实行差别化管理。由市委农工委牵头,市农业畜牧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等行业综合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对制度完备、治理完善、遵纪守法、运行规范的各级示范社,在财政资金支持、“三农”项目安排、金融服务提供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动机不纯、动作不规范,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平台,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放贷、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银监局依法处罚并取缔其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市工商局依法撤销登记,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录入系统锁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持宣传培训

  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市委农工委、农业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负责,市金融办、财政局配合,每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特别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投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其法制意识、市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经营能力、创新能力。

  八、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职能分工,由市委农工委、农业畜牧局、水利局、供销社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工商局和各乡镇政府配合,每年对负责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业务范围经营的,移交市工商局依法处理。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其他违规问题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性质恶劣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工作。

  九、强化责任追究

  各职能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有关监管目标、监管措施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凡因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打印 责任编辑:文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