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根据2011年7月26日顺义区政府下发的《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后沙峪镇西白辛庄村拆迁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精神,及与后沙峪镇政府签署的协议书,西白辛庄村的拆迁工作完全由后沙峪镇政府主导及负责,3家公司仅需按约定支付拆迁补偿款项即可,同时3家公司向后沙峪镇政府支付了巨额拆迁费用,后沙峪镇政府应依法履行拆迁职责。
黄加农强调:"镇政府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情况下启动拆迁,违反了法律规定,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由于拆迁工作难以完成,且未拆迁户散乱分布,而用于拆迁的资金又缺乏统一有效管理,导致该地块已陷入'开发商无法开发,地方政府无法收回'的尴尬境地,长此下去,企业将难以为继。"
郑欣对此认为,这种情况会制约企业发展,甚至有些原本发展良好的企业,因为土地闲置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原定的开发项目无法动工,致使其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如发生这种情况,企业员工也会受到诸如再安置、再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
土地闲置影响各方利益
迟迟不能完成的拆迁不仅让政府尴尬、企业难受,也让村民十分头疼。
西白辛庄村民田女士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法律及政策,村民需要办理农转非并进行相应安置。被拆迁村民非常关心农转非的政策落实问题,启动拆迁时镇政府已向我们说明农转非的资金已经落实,镇政府会尽快解决农转非问题,让村民放心及安心,但直到今日农转非安置问题也未解决。"
田女士回忆道:"因为我们原来在西白辛庄居住的房屋被拆除,镇政府答应在一年半内给村民建造回迁安置房并交付给村民,启动拆迁时,镇政府承诺回迁安置房的相关问题均已经落实,地址就在我们村附近的燕王庄村,而且很快会动工,回迁房建设与西白辛庄村拆迁同步启动,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施工。"田女士透露,"但事实上,回迁房至今仍迟迟未能开工,选房分配工作至今也仍未启动。导致大部分已搬离村民至今仍在外租住房屋。"
记者在现场看到,由于未进行任何土地平整,当地百姓的生活环境可谓"脏、乱、差",已拆房屋成为一堆堆瓦砾,瓦砾当中又充满垃圾,仅存的个别池塘已成为臭水沟,散发着异味,人畜粪便随处可见。夏季即将来临,卫生环境令人堪忧。
郑欣对此评价,这说明由地方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如不能及时解决任其蔓延,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民生等,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给当事各方造成重大压力。如该地块项目开发能正常进行,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肯定会产生积极作用。
对于上述裕顺通公司所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后沙峪镇政府,相关部门人士表示,会尽快给予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对方仍未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闲置土地处置细则亟待出台
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曾对媒体介绍,针对以往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况较多,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责任,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采取协商方式处置。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应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加强监管。
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国家相关部门针对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发出警告,但并没有执行细则,现在,因为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难题依然难以解决。尽管国土部表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应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加强监管,但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至今未发现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政府部门的处罚先例。
"土地闲置如果是企业原因,土地就要无偿收回。如果政府部门不作为,也只能任由土地继续闲置下去,这也造成了国土部有令难行,国家关于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被架空。"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快推进土地闲置处置办法中因政府原因的处置细则出台,建立预防和惩处机制,防止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无限期闲置下去,避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对于如何加快对闲置土地的有效处置,并从根本上防止由于地方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郑欣提出建议,他认为,首先是加强立法、推动制度建设。依法治国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因而要加强和完善立法,让所有事情都依据法律准则。其二,要严格执法,要加大处罚力度。其三,要加强舆论监督。当前,对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的舆论监督还不够,大家关注也不够,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导致地方政府对此重视不够。总之,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实行有效的追责,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同时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让地方政府对这个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郑欣建议,在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这就要求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目前已出台的是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章,比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其中对于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从立法角度来说还不够充分。由于地方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很难通过国土资源部去追责,单纯依靠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章,其执行力度和处罚措施可能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现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对土地闲置的治理予以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