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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转型方向探析(2)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中国国情国力
摘要:2.产权界定方式不当是我国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效果相对较差的重要因素 (1)产权界定单一化。草原产权界定的对象可以是地块,也可以是放牧权。界定放牧权与界定地块相比有三个优点:一是有利于维护社区成员在草

  2.产权界定方式不当是我国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效果相对较差的重要因素

  (1)产权界定单一化。草原产权界定的对象可以是地块,也可以是放牧权。界定放牧权与界定地块相比有三个优点:一是有利于维护社区成员在草地利用上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有利于形成制约产权侵犯的集体行动,即界定放牧权下的产权侵犯是牧户挑战牧户群体,而界定地块下的产权侵犯是牧户挑战牧户。三是有利于开展草地流转。即放牧权流转比草地流转更灵活。然而,我国几乎采用了单一的地块界定方式。

  (2)围栏范围扩大化。围栏的主要功能是消除草地利用纠纷。围栏的正面效应是相对稳定的,而负面效应会随着围栏密度提高而增大,所以围栏不宜扩大化。然而,我国的草地围栏有扩大化的倾向。一是围栏由解决草地纠纷的措施扩大为界定草地产权的措施,即不管草地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均采用围栏措施。二是围栏由社区本位扩大到牧户本位。

  (3)草原生态破碎化。高密度的围栏切断了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限制了野生动物取食范围和交配条件;阻隔了畜群的饮水通道,加大了牲畜饮水困难,增加了牧户的放牧成本。

  草地分到户除了模仿农区分地到户的经验外,接受哈丁提出的“共有地悲剧”的假说也是重要原因。“共有地悲剧”是指:如果草地共有而牲畜私有,过牧的收入归牧户、过牧引发的草地退化损失由社区内牧户共同承担,则所有牧户都会追求家庭收入而忽视过牧对草地的破坏,直至草地破坏到社区内的牧户都无法放牧的地步。

  虽然从理论上讲,私有化是资源产权安排的重要选项,但并不是唯一选项,更不能把资源产权私有化等同于产权配置优化。资源产权安排与资源特性有关。一是可分性。可分性弱的资源适宜界定给社区,如草地、湿地。二是战略性。战略性资源的产权适宜界定给地方政府或国家,特别稀缺且分布高度集中的战略性资源应界定为国有,如稀土资源。三是外部性。外部性特别显着的资源应界定为公有,如生态环境功能极为重要的森林、湿地、草原适宜划为自然保护区。

  3.改革我国的草地畜牧业现有政策

  (1)开展放牧权试点。以草地放牧权替代草地承包权有以下好处:一是控制社区的放牧总量要比控制每个牧户的放牧总量简单。二是放牧权流转比草地流转更灵活。三是有利于解决围栏过密化导致的草地生态破碎化问题。四是放牧权管理便于同草地资源的红线管理相协调。生态红线约束下的放牧权和实际放牧权之差是要削减的放牧权。政府(包括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可以生态补偿的方式将拟削减的放牧权买下来并不再使用,进而将过牧对草地生态系统的压力消除掉。

  (2)改进围栏方式。围栏是消除草地产权纠纷的重要举措。然而,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围栏的正面影响显着大于其负面影响,一方面应优先用协调措施替代围栏措施,以尽量降低围栏的密度;另一方面要引导放牧权流转,使牧户的草地经营面积达到围栏的最低要求。

  (3)恢复草地共管。草地共有共管,是建立社区内和社区间合作和协商机制的基础,是同时满足草地权属稳定性和放牧地有弹性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也是确保牧户的行为不损害社会利益和其他牧户利益的基础。

  将方针政策转为法律法规

  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连续下发的12个一号文件,形成了完整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它们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起了重大作用。下一步的工作是把成熟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农村改革。要按照农民的诉求和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三农”政策体系提升为法律法规,使其能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财产权,保障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把农村法治建设和乡规民约建设结合起来,提升农村的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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