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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让农民早日吃上“定心丸”(2)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争议土地调整 解决由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造成的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困境 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大的利益,解决争议土地问题,化解矛盾,关系到农民的权益公平,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温雪琼委员看来,调

  “争议土地”调整——

  解决由“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造成的“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困境

  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大的利益,解决“争议土地”问题,化解矛盾,关系到农民的权益公平,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温雪琼委员看来,“调地”问题事关重大。当前一些农村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分到承包地,对“公平”的诉求很强烈。为此建议中央一方面要有相关的权威性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加以指导约束,也要留给地方基层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自主创新的空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出“调地”的实际操作办法规程,丰富纠纷解决机制。

  丁明山委员建议推进“股田制”改革,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人均占股的方式确定给每个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即“确认权益,不确定地块”,进而解决由“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造成的“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困境。

  “近几年,我最直接的一个感受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没有得到全面体现。”曾先后到辽宁、江西做信访督导工作,又参加了有关农村土地问题调研的王国卿委员说。他建议除了在经济发达和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地区推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做法外,还应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项权能。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明确土地确权颁证中的土地承包期表述,解决基层干部群众对“长久不变”具体含义不清、作法各异问题

  傅克诚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明确了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从2008年开始,党中央有关文件多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基层干部群众对“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不清、想法不一、作法各异。

  “关于土地承包期问题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陈章良委员通过调研发现,一方面是各地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理解差别很大。“地方存在以下几种理解:一是延续1998年二轮承包时的30年期限不变;一是从新证颁发年份起算30年;三是认为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指的是30年之后,另外一个30年,实质上就是永久不变。”

  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村社内部仍然施行每5年依据人口的变化进行土地调整的做法,这明显与土地承包法30年不变以及中央长久不变的精神不一致,但村社依据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似乎也有依据。

  此外,一些农民土地利用方式在承包期有新的变化,介于农、林之间,承包期限应该按农耕地30年还是林地70年不确定。

  为此,委员们建议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工作,使承包经营权确权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当前需要明确、统一此次土地确权颁证中的土地承包期的表述,以及长久不变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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