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农民需求导向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一些地方的推进过程中受到了农民的反对和许多学者的尖锐批评,这是因为,它们首先以城市需求、工商资本需求和官员需求等非农需求为导向,而偏偏没有以农民需求为导向。
非农需求导向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把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宅基地复垦从而取得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实际目的。由于近些年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快速扩张导致城市建设用地严重短缺。而与此同时,由于以城市为中心的工业化吸纳了大量来自农村的劳动力,这些农民工中有许多人虽然户籍留在农村、家里还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但已经在城市落户,所以农村出现了许多“空心村”,导致大量宅基地闲置浪费。因此,现阶段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较多以“空心村”治理和村庄撤并为由,这也是符合实际的。但实际上,对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被严重透支的地方政府来说,通过整治“空心村”以增减挂钩方式取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城市工商业发展,无疑是推进此项工作积极性的主要来源。
二是在推动资源向农村流动时,首要考虑的是工商资本下乡。所谓产业支撑,首先是发展工商业项目;所谓着眼于农民增收,主要考虑的是提升农民消费城市工业品的能力、启动农村市场、拉动内需;所谓着眼于农民就业,首先考虑的是农业转移劳动力到工商业中就业。这些虽然也为农村发展所需要,但显然不是农民和农村最需要的。
三是所有这些需求与官员自身出政绩的需求也是一致的。在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地方政府官员的出发点中,无疑也包含了满足农民利益需求的因素,但更包含了满足官员自身需求的因素。
中国老百姓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是孩子的教育。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出现农民在县城里租房陪孩子读书的现象,这就是说,农民最需要的是分享城里人拥有的优质教育资源,当然也包括优质医疗资源等。因此,如果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产业支撑”的话,那么这个产业首先应该是教育和医疗“产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本来就应该首先为了农民、农村自身,而不是其它;解决好“三农”自身的问题,才能解决好其它问题。
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结合起来
据了解,现阶段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本上是由县一级政府主导和推动的。就现实而言,这样做也是合理的。因为,现阶段只有县域地方政府才有能力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出科学规划,也只有县级政府有能力调动资源,尤其是公共服务资源,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但主要由县级地方政府“为民作主”却又是有缺陷的。
第一,新型农村社区是农民自己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农村社区、怎样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如果没有农民参与决定的话,不出现“空心社区”是不可能的。村民自治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才能够做到“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经验证明,领导机关一定要相信农民有能力建设好自己的新型农村社区,就像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制度是因为相信农民自己会种地、结果农民确实种好了地一样。地方政府在领导农民制定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时候,一定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让农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农村社区农民自主建设,这也正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实质所在。
此外,人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究竟什么是村民自治这样的基本问题。按照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述,国家是为了“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并且法律也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但在现实中,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并不一定都有权办。比如说教育,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要求的所谓“人民教育人民办”,实际上只是让农民出钱给政府办农村基础教育,村民自治组织并没有权力自己办教育。
应当说,这些建议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希望以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闯出一条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