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给农民提供了自产蔬菜销售方便,改写了农民自产菜进不得城市农贸市场直接销售的历史。
《条例》规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农副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做好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发现农副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场内经营者暂时停止销售。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条例》还规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农副产品市场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查明农副产品来源和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