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险种逐步增加
2007年,我市作为全区农业保险工作试点,在土右旗、九原区、固阳县、达茂旗四个旗县区开展玉米、小麦两种主要农作物水、旱地政策性农业保险。2008年,增加了葵花和油菜籽两种作物,覆盖范围扩展到全市。2010年,种植业保险又增加了大豆、马铃薯保险,并开展养殖业保险,险种为能繁母猪和奶牛。2011年作为全区试点,在九原区和土右旗率先开展了温室和大棚保险。2012年,种植业保险增加了糖料作物,养殖业增加了育肥猪。2013年,将水稻、棉花纳入了保险范围。2015年,马铃薯区分水、旱地进行承保。
(二)保障水平得到提高
2007年,水地玉米、水地小麦、旱地玉米、旱地小麦保险金额分别为230元/亩、300元/亩、130元/亩和80元/亩,费率分别为10%、8%、10%和8%,保费为23元/亩;保费分别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旗县区财政按25%、25%、15%和10%的比例承担,农户承担保费原则上每亩不超过2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几年来逐步调整,保险金额得到提高,更加合理。2015年,仍以水地玉米、水地小麦、旱地玉米、旱地小麦为例,保险金额分别为500元/亩、500元/亩、300元/亩和200元/亩,较2007年分别提高117%、67%、131%和150%;费率分别为6%、6%、8.5%和8.5%,较2007年分别降低4个、2个、1.5个和-0.5个百分点;保费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旗县区40%、35%、10%、5%,提高了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比例。
(三)保险责任进一步拓宽
2008年开始,明确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2010年,保险责任增加了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但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等灾害。2015年新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不仅增加了草害造成的损失,而且不再具体指定病虫草鼠害种类,凡是在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由病源生物、害虫、害鼠、农田杂草侵害作物,造成作物产量损失的都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养殖业保险责任也在不断拓宽。
(四)承保覆盖面稳定扩大
2007年,种植业保险以下达任务的方式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承保面积50万亩,当年实际完成52万亩,参保率29.6%。2008年,不再下达承保任务,在确保质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应保尽保,承保面积达到146万亩,参保率为63.8%。到2012年,达到最高,承保面积281万亩,参保率71.6%。2013年,由于保险条款中对旱灾损失程度的认定缺乏规范性细则,保险经办机构对旱地作物承保积极性不高,当年,种植业承保面积出现下降,只承保166万亩,参保率下降为44.4%。其后两年,种植业承保面积呈现恢复性增长,2015年达到223万亩。
(五)承保理赔日趋规范
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办以来,随着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和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验标、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各环节工作能力不断加强,操作和政策执行不断规范。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纠正平均赔付、封顶赔付、协议赔付等现象。同时,我市严格要求各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严格执行“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的条款赔付的规定,坚决杜绝协议赔付、平均赔付和封顶赔付现象发生,规范化操作走在了自治区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