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创设
(一)利益补偿的目标。利益补偿政策应以增产与增收并重为目标。一是通过促进主产区发展,增强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以提高生产潜力保障粮食安全;二是通过促进主产区二三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二)利益补偿的原则。一是区域利益协调的原则。要对利益受损的主产区进行补偿,以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协调,逐步缩小产销区发展差距。二是社会福利帕累托改进的原则。在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通过利益补偿,使承担粮食安全保障任务的主产区获得收益,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三是中央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的原则。包括政府、消费者、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内的多个市场主体都应参与到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中来。中央政府是当前粮食产销格局的制度设计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也是公共产品最有效的供给者,应该在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四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提高利益补偿机制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五是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主产区粮食生产者进行利益补偿,实现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主销区有充足的土地用于二三产业的发展。
(三)补偿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首先,中央政府是主产区“超额”承担粮食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设计者,由于主产区大量耕地被限制在低效益的粮食生产上,造成主产区和农民利益的损失,所以中央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粮食生产产生的粮食安全保障效益、社会文化效益、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其受益者是国家范围内全体社会成员,对这种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只有由中央政府提供才是最有效率的;再次,中央政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从其社会属性上考虑也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为这些收益支付成本。总之,从制度设计者、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和自身属性等方面考虑,中央政府应作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主体。二是主销区财政。主销区粮食产量呈下降趋势,但人口增长却带来粮食需求量大幅增长。由于区域内粮食无法自给,必须从主产区调入粮食才能满足需求,可以说主销区是国家粮食安全最直接的受益者,但主销区并未对获得的收益支付成本。因此,主销区应作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主体。三是商品粮消费者。作为低粮价的受益者,商品粮消费者应成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主体,支付相应的成本。
(四)补偿资金发放对象。一是种粮农民。种粮农民是粮食生产的直接从事者,粮食生产的直接成本由农民承担。由于政策原因和客观条件,农民只能将耕地的使用范围限制在粮食生产上,农民失去了将耕地用于其他用途获得更多收入的机会。我国当前的低粮价政策,也造成了农民收益的损失,而种粮农民由于自给自足,无法从粮食消费得到这种好处。因此种粮农民应作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客体。二是主产区政府。自农业税取消以来,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是二三产业,由于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主产区二三产业发展的滞后,一方面导致主产区当地产业带动能力和劳动力吸纳能力不足,限制了当地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导致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不足,政府财政困难。因此,主产区政府应该是利益补偿的客体。
(五)补偿资金发放方式。一是按种植面积补贴。补贴额=粮食种植面积×地区单产均量×单位产量补贴额。优点是能调动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操作简单。弊端是不能准确反映农户土地是否在种植粮食以及农户粮食种植精耕细作程度、单产量和销售量。二是按农户粮食产量进行补贴。补贴额=粮食种植面积×单产×单位产量补贴额。通过核查粮食种植面积和单产,有助于准确反映农户土地是否在种植粮食以及农户粮食种植精耕细作程度、单产量。弊端是行政成本较高,操作不方便,且不利于反映主产区的粮食销售情况及其对主销区做出的贡献。三是按农户粮食销售量进行补贴。补贴额=粮食种植面积×单产×商品率×单位销售量补贴额。优点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保证市场供给。但粮食来源渠道不好掌握,销售价格、数量的真实性核查有难度,同时还存在粮油加工企业如何消化收购粮食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