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朝阳市依据省里相关文件要求,已全面启动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5类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根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畜禽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按照要求,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禁养区: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二是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三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五是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地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的划定边界范围。
禁养区划定后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
据悉,本次方案制定包括: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关闭和搬迁工作完成时限、禁养区边界范围、环境监管要求等内容,方案要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达到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要求,满足当地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
方案制定前,要充分收集、核定辖区环境敏感区的分布和区域边界情况。同时,将辽宁省畜禽养殖环境现状调查资料作为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准确辨识历史遗留问题和新近违法问题,依法区别对待。方案制定中要就禁养区范围划定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需要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按照省里要求,目前,市本级已经成立了由市环科院、市畜牧局、市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并陆续深入一线,对各县(市)、区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朝阳市此项工作保质、按时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