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明确界定全省“天然水域”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至此,困扰渔政部门10余年的“禁渔”制度缺陷得以全部解决。
2003年,农业部发布通告,将“赤水河干流”纳入禁渔范围,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2006年,《贵州省渔业条例》实施,将贵州省内“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禁渔期规定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
贵州省多出一个月的禁渔时间,致使赤水市与四川省合江县在赤水河干流等交界共管水域执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社会治安隐患一直存在;禁渔区域规定太窄,导致禁渔期间发生在小河流、溪流中的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案件难以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办。
2015年1月,农业部重新发布通告,将长江流域禁渔时间统一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流域内禁渔时间终于一致。农业部新通告中,赤水河禁渔区域仅为“干流江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全省天然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及时发布,为赤水市实行“天然水域”全面禁渔提供了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