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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合作社搞精准扶贫(2)

发布时间:2016-06-22  来源:新乡土
摘要:三、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作用机制 截止2015年10月底,农民合作社已经吸纳9997万户农民加入,覆盖了全国41.7%的农户,成为分散农户联合起来迎接市场挑战的重要组织载体。从理论上讲,首先,农民合作社

  三、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作用机制

  截止2015年10月底,农民合作社已经吸纳9997万户农民加入,覆盖了全国41.7%的农户,成为分散农户联合起来迎接市场挑战的重要组织载体。从理论上讲,首先,农民合作社基于熟人社会的组织逻辑和运行逻辑,可以解决“扶持谁”的问题,从而提升贫困人口识别和瞄准工作的效率;其次,农民合作社通过承接国家扶贫资源,吸纳贫困农户自有资源和资本,开展社会扶贫,通过解决“谁来扶”的难题,在帮助政府实现精准扶贫目标的同时,既可以促进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财政扶贫资源有限的困境。因此,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角色应该定位为中介组织,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发挥中间载体的有机衔接作用。接下来,本文将着力分析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机制,探讨“怎么扶”的实践机制,以推动合作社的关键角色功能的发挥。

  首先,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农户脱贫。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是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主要抓手。作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是贫困地区政府发展特色产业可以凭借的重要组织平台。但是,现阶段农民合作社与贫困农户之间的关系过于松散,很多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设置一定交易额或股金额为农户入社的门槛,从而将相当数量的普通农户排斥在合作组织之外。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合作社不仅不会降低门槛,而且还会通过提高门槛或关闭入社通道将更多有合作意愿的农户排斥在外。这些农户不得不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行为,却不能享有按交易额返还的合作权利,变相地受到了合作社的利润挤压(赵晓峰,2015)。因此,政府应鼓励农民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农户入社,加强合作社与贫困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加注重发挥农民合作社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统筹使用国家财政资源,一方面将产业扶贫发展专项资金和精准扶贫项目对接农民合作社,遴选吸纳贫困农户数量较大、帮助贫困农户持久脱贫效果显著的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另一方面将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也与精准扶贫的治理目标相结合,鼓励合作社降低门槛,承担起帮扶贫困农户的社会责任,吸纳贫困农户加入合作社,以组织化载体实现贫困的市场化机制治理。同时,政府还可以为申请项目的合作社设立标准,督促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充分保障入社贫困农户的合作权益。

  其次,依托合作社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路径。随着越来越多的贫困农户脱贫,依然贫困的农户想要脱贫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因此,在国家大力实施扶贫攻坚战略的背景下,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路径成为构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长久机制的重要举措。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探索资产收益扶贫主要有三种办法:一是将投入合作社的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全部或部分量化给被识别的贫困农户,写入社员账户充当贫困农户的入社股金,同时规定相关资产委托给合作社统一经营,由合作社承担相关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贫困农户只能享有资产产生的收益而不能撤股撤资。二是鼓励合作社积极承担起社会扶贫的责任,将以往财政资金产生的收益或自有资金拿出来,以配股、捐股等形式为入社的贫困农户建档立卡,设立资产账户,保证其享有获得相应资产收益的权利。三是鼓励丧失劳动能力和自身耕作效率低的贫困农户将土地托管、流转或是以入股的形式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探索贫困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由合作社负责给农户按年或按月发放相应的资产收益,带动贫困农户增收。总体来看,就是要通过合作社整合国家扶贫资源和贫困农户现有资产,为实施资产收益扶贫战略服务,在保证贫困农户基本脱贫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资产收益扶贫与帮扶贫困农户更好地改善生计的长效机制。

  第三,发展信用合作,实施金融扶贫。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内部信用合作,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发展的主要形态(王曙光,2014)。因此,合作社信用合作应成为十三五期间政府加大金融扶贫力度的关键举措。政府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以借鉴扶贫互助社的创新经验,为贫困农户增股。2005年,国务院扶贫办在四川省仪陇县开始探索发展资金互助社,推进扶贫开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试点。在试点中,贫困户的确定由群众评议,政府按照“给贫困户赠股、为一般户配股、由富裕户购股”,每股1000元的方式建立扶贫互助资金(林万龙等,2008)。在发展合作社信用合作中,政府也可以通过为贫困农户赠股的方式帮助他们在合作社中建立一定额度的股权,使他们既能够获取从合作社贷款的基本权利,也能够获得相应股权的红利收入。同时,合作社在为贫困户发放贷款时,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帮扶,为他们减免利息。山西省永济市蒲韩农民种植专业合作联社在发展信用合作时,就确立了优先照顾贫困社员的帮扶制度,在组织内部实行阶梯式差别利率:贷款额2-3万元的收取月息1分5厘,1-2万元的收取月息1分3厘,5000-10000元的收取月息8厘,2000-5000的收取月息5厘,2000元以下且使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免月息(王小鲁、姜斯栋,2015)。

  第四,推广农业技术,实现科技扶贫。农业技术对于分散的农户来讲是自外而内输入的一种信息,其在不同经济收入水平的农户之间的传播速度是不同的。传播学中的“知沟”假设理论认为,在大众传媒向社会传播的信息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处于不同经济社会地位的人获取新知识的速度是不同的,经济社会地位低的人往往比经济社会地位高的人获取这类信息的速度要慢很多(Tichenor、Donohue&Olien,1970)。这种现象在农业技术进村入户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由于经济社会地位高的人,基本上都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要比贫困农户更多。乡村精英获取农业技术信息,主要依赖的是专家、经销商、电视、报纸、网络等外来渠道,而贫困农户获取信息基本上依赖村落内部熟人之间的关系传播,属于村落社会里的次级传播(张红,2013)。因此,农业技术的自然传播,更有利于乡村精英,容易加剧农户的分化局势。但是,农民合作社却可以通过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技术指导等一体化的农田耕作标准,改变社员异质化的农业技术使用状况,提高贫困农户利用农业技术的效率,提升家庭经济收入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福利和生产技能。此外,传统的依托政府体系的农技推广无法承担与分散小农科技需要对接的交易成本,但是农民合作社却是对接和传播农业科技的重要载体和低成本平台。所以,依托农民合作社,政府就可以更好地实施科技扶贫工程,提高科技对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贡献度。

  四、精准扶贫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供的新机遇

  农民合作社能够促进精准扶贫目标的实现,同时,精准扶贫也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第一,有利于充实合作社资本,促进合作组织扩大合作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为的是能够更好地发挥合作社规模经济和资源聚集效应的综合优势,获取分散农户所没有的合作收益,为参与合作的农户争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在农产品的产业链条中,生产环节的利润往往难以得到根本保障。1999年,作为生产者的农民获得的利润占农产品各环节所获总利润的比例为56%,到2010年下降为43%。如果将农民“自我雇佣”的成本扣除,从纯利润的视角来看,从1999年到2000年,农民的实际利润占比已经从29%下降到20%(武广汉,2012)。因此,通过构建精准扶贫与合作社发展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贫困农户得以加入合作社,并在合作社拥有股权,而合作社的资本实力以及其可以调动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也得到一定幅度的提升,一方面可以集合更多农户的分散力量,在生产环节扩增规模合力,进一步凸显规模经济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将合作领域向流通环节延伸,甚至直接通过与超市对接,直面消费者,从而将流通环节的利润留在合作组织中。同时,合作社还可以凭借更为充实的资本实力,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统购分销服务,帮助入社农户减轻生产生活成本。

  第二,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户的合作权利,提升他们的合作自治能力,推动合作社构建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扶贫,不仅是经济兜底扶贫,而且也是基本权利救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注入合作社,量化为入社贫困农户的股金,转换成他们持有的股权,有利于推动合作社改善资本结构,建立更为合理的产权制度,密切合作社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同时,这部分股金虽为贫困农户所持有,但却不能自由退出,只能享有受保障的保值增值权利。由此,贫困农户的利益就跟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捆绑在一起,就能够调动他们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并在参与合作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合作自治能力,从而实现权利救济和权利扶贫的目标。贫困农户在合作社中权利的不断增长,有助于提升他们与合作社管理层的协商谈判能力,提高他们的话语权,进而有助于推动合作社构建科学合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治理结构,以改变他们在合作社中的弱势地位,保证他们对合作社盈余拥有基本的索取权和分配权。因此,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增加贫困农户在合作社中的股金份额,改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而且有助于提升贫困农户的合作自治能力,改善合作组织的人力资本,促进合作社建立更为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

  第三,有利于增进贫困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使合作组织在乡村社区赢得声誉,促进合作社转型升级。信任是合作的基础,社会信任的程度越高,村民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越低,合作效率也越高,越有利于农民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徐志刚、张森等,2011)。但是,赵泉民、李怡(2007)的研究指出,中国农民的信任是以亲缘和拟亲缘关系为基础的带有“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这构成他们走向合作的基本行动逻辑并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他们可以促使个体农民在迎接市场挑战时走向合作,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限制合作对象增加和合作规模的扩大,从而对合作经济组织向更大规模、更大地域空间拓展产生制约效应。然而,如果合作社能够履行精准扶贫的社会责任,合作社的领办者就能逐渐摆脱亲缘与拟亲缘关系的影响,赢得圈子之外的更多农民的信任,就能不断地将非圈子的农民吸引进合作社,扩大合作社的社员规模。而在这个过程中,嵌入到村落社会之中的合作社还能赢得社会声誉,改变人们对合作社的片面认识,增进知名度,使合作社能够不断累积社会资本存量,奠定转型升级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

  五、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制度益贫性的组织特征使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具有内在的理论自洽性,为双方协同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条件,使合作社能够在国家与贫困农户之间扮演起中介组织的角色,一方面成为政府进行精准扶贫的组织载体,解决“谁来扶”和“怎么扶”的难题,提高国家财政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改善贫困农户的家庭生计;另一方面也使自身得以充实资本实力,改善产权结构,与贫困农户建立更为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他们的合作自治能力,并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为合作社的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创造机会。通过双方协同机制的构建,合作社将承担起精准扶贫的社会责任并更好地发挥益贫性的组织功能,这有利于增进社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帮助合作社在乡村社区赢得社会声誉,且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社会环境。

  但是,在推动合作社发展与精准扶贫协同机制构建的同时,政府还需要发挥应有的引导、管理和监督责任:一是将贫困农户的识别难题交给村委会或其它社会组织来完成,将“扶持谁”与“怎么扶”的责任分离,明确权责;二是完善扶贫资源划拨到合作社后的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资源量化为贫困农户股权的管理办法,保证贫困农户能够按年度享有相应的合作收益,并在合作社面临破产等危机时优先保证贫困农户的财产权不受损失;三是探索引入第三方的农民合作社扶贫资源使用监督和审计主体,对合作社的扶贫资源使用、管理和收益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以避免合作社扶贫资源的滥用和损失,确保入社贫困户的股权收益。四是探索建立贫困农户的退出机制,将通过合作社真正实现脱贫致富的农户由第三方予以评审和加以识别,并对扶贫效果显著的合作社给予奖励与表彰,提升其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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