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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商人夫妇为谋取利益致二万余斤死羊肉流向餐桌

发布时间:2014-10-18  来源:新农网整理
摘要:正义网南通10月17日电(记者 徐德高 通讯员 伍倩)位于浙江省的杭嘉湖平原自古以来就是富庶的鱼米之乡,当地人对吃羊肉情有独钟,一对夫妻商为获高额利益,出售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死羊肉,导致二万余斤死羊肉缘何流向了餐桌。10月15日,江苏能南通市通州区法院

  正义网南通10月17日电(记者 徐德高 通讯员 伍倩)位于浙江省的杭嘉湖平原自古以来就是富庶的鱼米之乡,当地人对吃羊肉情有独钟,一对夫妻商为获高额利益,出售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死羊肉,导致二万余斤死羊肉缘何流向了餐桌。10月15日,江苏能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案被告人沈林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000元;判处被告人梅财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鲁如海、鲁克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鲁修雷、鲁修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

  2010年,沈林凤、梅财良夫妇又来到江苏省如皋市,他们在如皋市的一个农贸市场遇上了做羊生意的山东人何强、何伟兄弟(另案处理)。原来何氏兄弟从2009年起,就在这个农贸市场做起了收购山羊的生意,不过,与其他的羊贩子们不同,他们不但收购活羊,而且也收购死羊。沈林凤夫妇为解决货源,遂与何家兄弟达成了合作协议,由何家兄弟负责将收购的各色羊肉分成“活”“杀”“死”几个档次通过客车运往浙江,并在发货后将种类和数量,通过短信发送给沈林凤夫妇。沈林凤夫妇接货后,再根据收到的情况进行核对,而后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货款。

  据了解,所谓的“活”就是指活羊,其中四到六斤的活羊是“一等货”,每斤可以卖到十七八元;超过六斤,每斤只能卖到七八元,最高卖到十一二元;而四斤以下的小羊就只能卖到三、四元一斤了。所谓的“杀”,就是指被活杀的羊,这些羊在被何家兄弟收购时就已经身体虚弱,为防止它们在运输过程中死去,何家兄弟就将这些羊活杀后放血,并将内脏处理好后运往浙江。所谓的“死”,就是指收购时就已经死掉的小羊,何家兄弟把这些羊进行简单处理后也一并发送给沈林凤夫妇。何家兄弟和沈林凤夫妇各记了一本帐,这些账本是双方结算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日后侦破案件的关键性证据。

  虽然何家兄弟的供货解决了沈林凤夫妇的燃眉之急,但是没过多久,羊肉还是供不应求。眼看着偌大的市场需求空缺,沈林凤夫妇好像看到了钱在向自己招手,却无法回应一样焦虑难安。就在这时,又有人向他们介绍了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做苗羊、羊皮生意的安徽人鲁如海等人。

  鲁如海、鲁克清、鲁修雷、鲁修雨来自同一个村子,大家沾亲带故,一起到通州做生意也有5年多了。他们主要的业务是收购苗羊回老家贩卖,也收购胎羊皮,卖到湖北、浙江等地。2011年6月,沈林凤夫妇专程到通州找到了鲁家叔侄。鲁家本来就收购死小羊以获取胎羊皮,而把剥了皮的死羊肉送给别人做饲料。如今,把死羊卖给沈林凤夫妇,不仅能得到卖羊肉的钱,而且沈林凤夫妇还把羊皮剥好了发给他们,这真是一桩既多了一项收入,又省去了剥羊皮麻烦的好买卖。于是,从2011年6月起,双方就开始有了初步的交易,从2012年起,这交易就变成了常态化。鲁家叔侄每天或隔天就通过当地的长途客车将羊发往沈林凤夫妇处。和何家兄弟一样,鲁家人在发货后也是将相关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沈林凤,沈林凤再根据收到情况,通过银行与鲁家人结算货款。

  经查,沈林凤夫妇在浙江桐乡专门设有一个羊肉摊位,他们将收购来的羊肉,有的就放在这个摊位上销售,流入了百姓家的餐桌;还有的直接销售给了当地景区的一些饭店,让许多期盼着品尝胎羊肉的游客,实际上吃到的就是这些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死羊肉。

  2013年初,通州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鲁如海等人有涉嫌销售死羊肉的行为,遂组织大量警力进行侦查。为了调查取证,侦查人员甚至藏身于客车的货仓内,在运送的活羊和羊肉的狭小空间内往返于南通和湖州之间,最终查获了大量涉嫌犯罪证据,并一举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2013年10月21日,这起涉嫌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羊肉案件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后,该院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通过审核查获的书证,综合分析沈林凤夫妇、何家兄弟和鲁氏叔侄的供述,以及羊贩子、山羊养殖户、山羊屠宰户、山羊市场兽医、大客车司机、饭店从业人员等人的证言,组织整理本案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各犯罪嫌疑人收购、销售死因不明的羊肉并供人食用的事实。

  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鲁如海、鲁克清、鲁修雷、鲁修雨共销售给沈林凤夫妇死因不明的整羊共计3536只、重14045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7677元,死后屠宰的羊肉1459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24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何强、何伟共销售给沈林凤夫妇死因不明的整羊1898只、重7271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665元。2014年5月6日,通州区检察院以沈林凤、梅财良、鲁如海、鲁克清、鲁修雨、鲁修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案被告人沈林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000元;判处被告人梅财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鲁如海、鲁克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鲁修雷、鲁修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

  案件宣判后,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在提审沈林凤、鲁如海等人时,这些法盲对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羊肉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清楚的认识,甚至认为对于刚死不久的动物肉类,只要不是病死的,就可以被食用。办案检察官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早就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对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表述,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就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也就是说,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制品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此,办案检察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并勇于同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防止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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