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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谈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5)

发布时间:2010-10-12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摘要:第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对于城市化和农民工自主择业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建筑施工、煤矿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目前正在着

  第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对于城市化和农民工自主择业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建筑施工、煤矿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目前正在着力解决商贸、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也取得了重大突破。 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专门发出通知,规定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也可按一定比例转移,从而实现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转移接续。同时,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转移接续。

  虽然农民工社保制度不断完善,但目前社保覆盖面仍然比较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截至2009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24%、19%、12%左右。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农民工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应当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健全转移接续机制。

  一是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力度。以商贸、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为重点人群,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全覆盖。只要发生用工关系,出现工伤问题就要按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要简化农民工工伤认定、鉴定和纠纷处置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特别是一次性补助标准,保障遭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二是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其他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三是加快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序、规范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保障回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