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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发布时间:2010-11-23  来源:中国网
摘要: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

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建设。

第七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验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工作。

(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