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
(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检验能力下降,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
(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
(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被评审单位法人名称(公章):
授权挂牌名称(印章): 授权证书编号:
评审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
评审结果
(符合记Y,不符合记N)
评审结果简要说明
基
本
条
件
*1.1
独立法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含全拨和差拨)
□全拨; □差拨
*1.2
有稳定的业务工作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检验业务收入,不含仪器配置费;省级中心近3年年人均经费不少于6万元,区域站不少于4万元)
1.3
能够正确掌握和使用国家和行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规定
*1.4
计量认证有效
1.5
具备与粮食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房屋,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省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区域站不少于600平方米)
现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1.6
检验仪器设备原值总额(省级中心不少于200万元,区域站不少于50万元)
现有仪器设备原值总
额 万元
1.7
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区域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现有全部人员 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名。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高级职称的 名,中级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的 名
人员培训(有培训计划,并开展了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建有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全年共有 人次参加专业
技术培训
评审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
评审结果
(符合记Y,不符合记N)
评审结果简要说明
基
本
条
件
1.8
管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和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及时报送机构变化情况和工作动态信息
1.9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省级中心: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近红外谷物分析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拉伸仪、烘焙设备、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
区域站: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
超过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尚无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
能力
2.1
常规质量指标
(注明能够检验的具体指标名称)
2.2
储存品质指标
2.3
卫生指标
*现场抽检
3
评审员现场指定检验指标
指标名称:
(附现场检验报告)
工作
业绩
主要工作业绩和发挥的作用(包括职能作用和地位,参与行业内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等情况;具体的工作业绩:每年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次数,近3年年均承检的样品份数,参加研究、起草或验证粮油标准项数,其他业绩。)
评审
结论
判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一项带*的为N或现场抽检有一项技术参数为N,则现场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
评审员签字: 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用于自查时,评审结论栏的评审员签字处,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