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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销售交易细则(3)

发布时间:2010-12-02  来源:中华油脂网
摘要: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 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 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对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60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八条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30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