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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2)

发布时间:2014-04-15  来源:商业文化
摘要:(四)征地制度不合理 首先,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现实中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许多商业性用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从农民手

  (四)征地制度不合理

  首先,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现实中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许多商业性用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造成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失;其次,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当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目前来看,农民的社会保障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城镇社会保障的高标准、高费率使得农民无法承受;二是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对象的局限性使很多农民无法获得救济。当农民开始面临生存困难时,一切社会问题便会伴随而来,给国家的稳定和和谐造成影响。

  四、加强农民权益保护、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合法有序进行

  首先,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在遵循“稳制活田、三权分离”、“依法、自愿、有偿”、“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对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办法、程序、合同关系的变更、相关的制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制定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从法律上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其在失去土地后生活得到保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普法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土地流转权

  针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部分干部群众思想上认识不足、心存顾虑以及对土地流转服务的方式方法不甚了解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和相关服务信息的宣传,从而使农民吃上“定心丸”,自觉自愿地参与土地流转,形成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应大力做好普法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确保其依法行使土地流转权。

  (三)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

  土地流转的价格制定,应在充分考虑土地的未来产出水平、土地用途转变后的增值收益及土地的原有产出水平的基础上完成,使农民的使用权、财产所有权及保障权得到保证。另外,我们应该认识到,不管有多少利益相关者,农民才是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他们对自己土地的意愿必须得到尊重,如土地流转是否达成,土地流转价格的多少,都应由农民和转入方共同协商决定。对于政府而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为其提供政策上的引导和支持,比如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搭建土地流转供需见面的平台,而不是直接参与。

  (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禁止政府以公共用地的名义炒地、卖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土地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合理分配;三是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生活的主要保障,当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农民就失去了生活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疑惑的主要原因。所以要很好的促进土地流转,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土地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具体做法有:首先,逐步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建立土地换社保的安置机制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最后,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提升自身素质,为再就业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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