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等契约式的组织原则
所谓平等契约式的组织原则,是指一些平等的人或者被假定为平等的人通过自愿地订立契约,来完成某种目标。其基本形式一是民主契约,二是市场契约。前者解决公共领域里的问题,后者解决集体和私人领域里的问题。中国不是自古以来就没有民主,而是没有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制度化民主;不是没有市场,而是没有建立在独立产权基础上的法治化市场经济。所以有这样的差距,有的是文化的不同,有的是发展程度的不同,有的是其他制度的影响,等等。这两种制度引进中国以后,都被希望可以解决小农的组织问题,以下分别概述。
(一)以制度化民主来组织农民
在一个缺少平等观念的人群中如何建立制度化的民主?讨论这个宏大的问题需要找到一个切入点,最好的切入点也许就是如何开会,因为开会是形式民主的最基本活动。孙中山先生在其《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中专门援引西方的议事规则讨论了如何开会的问题。他认为开好会是实现民权的基本功,而且还专门把如何开好会写进了建国方略里。所以,我们从开会来解读制度化民主,应该是合适的。孙先生对于中国人开会的流弊是十分清楚的:“尝见邦人之所谓会议者,不过聚众于一堂,每乏组织,职责缺如,遇事随便发言,彼此交谈接语,全无秩序。如此之会议,吾国社会殆成习惯……然误会之端,冲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谓之不正式、不完备、不规则之会议可也。”问题是,本来不平等的人怎么能平等地议事?议完之后又有什么用处?孙中山也不相信人是平等的,可是他宣扬一种平等的议事规则。或许,他是觉得这种规则在文明人中是可行的,而且,可以通过强制推行这种规则来教化国民,达到训政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他其实并不认为这种会议的决策真的能左右行政过程,他讲究的是政与治的分离,权与能的分别,政权属于大众,这可以是一个平等参与的过程,但治权属于精英,属于那些先知先觉或者后知后觉的精英分子。这样就在一个讲究平等的议事规则之下,嫁接了一个依据不平等的执行机关。
孙中山讲的开会,更多的是决策会议,而不是执行会议,所以,可以充分地体现民主和平等的风范。问题是那些精英在执行决策时,也是要开会的,这种会如何开?带有执行功能的会,就必须体现甚至强化上下级之间或者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不平等。在少数服从多数外,必须讲究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因为完美的程序并不能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在会上可以让少数服从多数,但是不能避免口服心不服,出了会场门就反悔。特别是在一般群众中,这样理性的会议程序很难贯彻,勉强做到了也可能只是个形式。
中国共产党开会另有一套程序,这是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在十六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专门有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其中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其中的“十六字方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个方针是新加上去的,此前的十二个版本的党章里都没有,我们可以把这个方针看成是对共产党的议事传统的一个总结。这个方针表达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开会的目的不是为了表现民主而民主,而是为了集中意见,团结多数,推进工作。所以,开会必须是有领导的,不能是无政府主义的,而且,一定要做好会前会后的幕后工作,不是专注于会场上的程序。特别是要事先个别酝酿,统一思想,不能把任何分歧都展示到会议上去。由于这个会前的整合工作非常重要,也不一定很顺利,所以,很多重要的会到召开时都是“胜利召开”的。在这样的会议程序里,要十分突出领导的权威,不必假定人人平等。同时,也不允许领导对重大问题随意个人决定,对这一点,改革以来的党章是越来越强调的。
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是服务于议行合一目标的,它能产生强大的执行力。但在做群众工作时,只是善于开会,还远远不够,因为相对于党员干部,群众是更加自由散漫的,而且总会有不同意见。要使这种民主集中制的会议发挥出巨大效力,还必须有其他制度安排相配合。比如在集体化时期,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党的组织掌握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来源,还能合法地使用强制手段。另外,也需要得到社区传统的支撑。多方面的制度安排结合起来,才能收到改天换地的功效。
在所有的民主制度设计里,民主与集中都必须统一起来,从其起源来说,民主可以看作是实现集中的一种理性化的程序。而且,民主的决策一旦形成,必须得到所有参与人的执行,因此,民主程序的运行需要有适当的强制手段做保障。只不过这种强制的手段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可软可硬、可奖可罚、可情、可理、可法、可势,甚至可暴力。在将全国小农组织成铁桶的人民公社制度中,强制的成分尤为明显。很多人反对这种强制,认为这种强制是不必要的,认为这种强制降低了生产合作的效率。比如林毅夫就是这种观点,他开出的药方是让合作回到自愿,也就是使得合作成为一种平等的契约。可事实上,如果我们在1962-1998 年的全国粮食总产量数据中拉一条趋势线,会看到这是一条上升的直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的粮食大增产,其实也只是围绕这条趋势线上下的一个波动。而且,在人民公社的后期,农民的生活在总体上确实是有明显改进的。这表明,强制手段的运用最终并没有妨碍生产的发展。
不论人民公社时期的强制手段是否必要,它毕竟让人感到极大的不自由,所以,总是存在着瓦解这种强制的政策选项。在改革之后,农民的活路重回到农民自己的手中,党组织的工作失去了抓手,强制自然是大大瓦解了。可是,分散的小农在一起生活,必然还有一些公共的社区事务要处理,而且,小农经济本身也是不能自足的,它必然在产前、产中和产后需要某些统一的服务。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改革后,农民收入的分配程序从先国家和集体后个人,变成了先个人后集体与国家,原有的农民负担从隐性变得显性。要使得这种负担变得让人接受,似乎也必须对农民有所让步。在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下,党内改革派也需要进一步放活农民,激发农民和基层的创新精神,使之为推进全面改革作出更大贡献。在这些复合的背景下,国家推行了村民自治制度,将一种来自草根的创新拔高成为国家意志。
中国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是在 1980 年由广西宜山县合寨大队下属的两个自然村里分别建立起来的。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它的程序是粗糙的,只是选出了领导人,却没有产生监督领导人的机构。这更像是一次熟人社会里的推举,而不是一次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它很像是对村落权威的一种公认,而不是一次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国家在推广这种制度时,把它从自然村层次直接提到了行政村层次,而且设计了与国际接轨的规范的民主程序和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如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基本精神与罗伯特的《议事规则》或孙中山的《民权初步》是一致的,只讲如何决策,不讲如何实行。法律文本中没有条文规定这些民主程序通过的决议如何才能得到实施,反而有多处条文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本来,村落内部的社会关联也是保障决议实施的重要力量,可是,村民自治是建立在行政村层次上的,这个层次上往往是半熟人社会,内部关联不够。而且随着社会的转型,乡土内部的自治资源也在不断地流逝,依靠传统来实现公意的可能也在不断地萎缩。空有民主却没有集中,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大弊病。
理论上说,既然村民委员会自己不能使得自己的决议得到执行,那它就应该寻求政府的帮助,必要时申请法律的制裁。如果政府确实愿意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那肯定会有助于村民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比如,投入资金、工作指导、宣传造势或帮助做通反对派的工作,这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中是广泛存在的。但是,基层政府也有自己的目标,如果村民委员会的决议不符合政府的目标,政府也不会帮助村民委员会。而且,在面对某些钉子户,甚至违法户时,政府往往也是束手无策,因为基层政府的能力也不够。有句话说的是“服务在基层,执法在县市”,如何让国家的法律对接乡村深入琐碎的社会冲突,是一大困难。很多政府部门包括执法部门都不愿意处理涉农事务,因为成本高,而且情况复杂,搞不好还会引发上访。在改革初期,司法部门送法下乡时,法律未必能被接受;现在,即使农民愿意迎法下乡,法律也未必能下得来。结果,一方面乡村社会里缺乏合法的暴力,另一方面,国家的合法暴力又难以为乡村社会提供足够的服务。在这个空缺里,各种灰色的势力获得了发展空间。
要想在既有的基层政治体制的框架下使得村民自治制度做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就必须让政府与村社紧密配合起来。在理论上,这也是可行的。因为,在税费改革之后,乡村内部的紧张和敌对关系也大大缓解了,而且,基层组织之间也是相互需要的。很多人也曾预言,只要进行了税费改革,那么真正的村民自治就能够发育出来。因为,一方面村民委员会要开展工作确实需要上级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上级也必需村民委员会帮助完成大量的任务,比如计划生育、维稳、治安、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农业发展相关项目、征地,等等。村干部可以在执行这些任务的同时,赢得上级的信任,换取他们对自己的支持。这是公与公的互惠互助。问题是,第一,这需要村干部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二,这需要村两委和村委会内部的紧密团结;第三,政府的支持不可能是普惠的,总是给予了少数先进村组,让大部分普通村组处于等待中。这些条件都满足是不容易的,如果村委会没有权威,不仅仅是集中不够,民主也会不够,因为民主没有用处。
(二) 用法治化的契约帮助小农对接大市场
这涉及到三种制度形式,第一是公司加农户制度,第二是专业合作社制度,第三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在传统社会和当代的乡村社会里,存在着发达的初级市场,活跃着数以百万计的小商贩。在这些有形的或无形的市场关系中存在着古老的朴素的契约精神,这种契约精神得到了人情、面子、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多重护佑,看似含糊,却行之有效,且连绵不绝。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种朴素的契约精神遇到了严重的挑战,越来越显出它的贫乏与脆弱。这些挑战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社会共同体的瓦解,使得原有的契约精神逐渐残破,可是宏大的国家法又很难对接琐细的小农生活。第二,小农越来越需要和远方的市场发生联系,这种联系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如何才能对抽象的契约关系发生信任,这对于所有人都是一个挑战。面对这个挑战,经营小农或者专业大户的适应力要强大一些,他们联合起来的可行性也要高一些。但是更多的承包制小农或者普通农户如何组织的起来呢?赵泉民在研究民国时期的合作社时,认为不能真正独立自主的小农其实是无法建立真正的契约经济的,如果这么说是成立的,那么我们能否建立不那么纯粹的契约经济呢?第三,具体到可以用于组织农民三种制度,在市场经济里也要面对其他更有效率的组织制度的竞争,比如独立企业制度或者贩子的家庭经营制度,在这种竞争关系中,合作制度往往是落败者。很多人希望公司加农户制度能够成功地带动农户,这种带动确实是可能的,但是我们很难认为这也是一种合作制度,“带动”与“合作”不是一回事,根本地说,“带动”不是一种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且,它也极难建立真正规范的组织。
我们能否发现一些其实不那么大的市场空间,将小农安身其中?或者我们能够强化法治的力量,确保抽象化契约的实现?或者我们干脆反其道而行之,消灭小农,发展大户?或者我们回过头去在计划经济的逻辑里去发现将农民组织起来的秘方?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对这些长久以来争执不定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这个方案就是强化农户对于土地承包权和长期占有权,与新型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其推进速度和效果值得关注。
四、宗教信仰的组织原则
在一定的程度上,信仰与组织是一体两面的。所有的组织都会发展自己的合法化机制,其中包括一套话语体系。比如,传统的差序格局式的组织依靠儒教理论为自己的说教,群众路线的组织方式依靠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自己的证明,而平等契约式的组织依靠自由主义思潮为自己伸张。反过来,所有的信仰都要发展一种组织来传播和维持信仰,所有的宗教都既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它与其他世俗组织的不同,在于它的合法化机制是超现实的,而且是强有力的。
以四大宗教之一的天主教为例。《圣经》在“梅瑟第二篇演说”中是这样教导信徒只能听从其指挥,并实现其合法化统治的,“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我曾领你离开埃及地,那为奴之家,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你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或制造任何上天下地,或地下水中所有各物的形象。你不可叩拜,也不可事奉这样的偶像,因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对于恨我的人,我必在子孙身上追罚他们祖先的罪恶,直到第三代,第四代;对于爱我,守我诫命的人,我对他们施行仁慈,直到千代。”《圣经》同时通过赞美诗、咏史诗、预言诗、抒情诗、哀怨诗、诅咒诗等从正面和反面强化天主的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不可触犯。然而,当人们忠诚于天主时,他们发现现实并非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甚至是正相反:恶人万事亨通,善人多灾多难。这时,《圣经》通过“天国”一词来自圆其说,“为义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人类的欲望总是无穷无尽的,关键是除此之外,人类似乎也并没有什么更强大的力量来帮助其达成目标,所以,希翼获取无限幸福的人们则只能寄托希望于此,希望能借此获得自己所念想的一切。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本身亦存在判断标准,完全脱离人类的发展的教义也无法得到很多人的认可,因此宗教一方面顺应人性,提出道德规范,获得人类多数的认可;另一方面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类的恶,使得人类更易于统治和管理。无论如何,最终都归于一个目的,即使得人类更易于接受天主教的教义。
虽然所有的宗教都有组织,但不同的宗教组织小农的能力是不同的。宗教可以分为功能性宗教和社区性宗教。二者的划分原则主要依据在于是否强调广大信徒的集会。各大宗教对其骨干人员都是有比较严格的管理,但是对于散落于各地的广大信徒的集会要求则是各不相同且差异很大。比如,佛教虽然规定了“日常课诵”、“忏法与打七”、“佛法会与盂兰盆会”、“水陆法会与焰口施食”等仪式规范,但主要是对僧尼的要求,“佛教规定,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的三个月,僧人都要定居在寺庙内专心修道,称作‘安居’”。而道教的礼仪则主要集中于“斋戒”、“坛蘸科仪”、“敬神礼仪、日常功课与服饰”,可以说这些礼仪即使在信徒家里即可做到,不必要跑到一个特定的集中地点。但是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则分别要求其信徒必须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集会。“伊斯兰教规定,每天应履行固定的礼拜五次。即在清晨破晓时一次(称为‘晨礼’),中午一次(‘晌礼’),下午一次(‘晡礼’),日落后一次(‘昏礼’),夜间一次(‘宵礼’);每周星期五的午后有一次公众礼拜(即‘聚礼’);每年一次的范围更大的公众礼拜(即‘会礼’)。每次礼拜都包括站立、鞠躬、跪拜、叩首、念诵赞词、诵经等固定的动作和程式,礼拜也有规定的次数。”基督教则规定信徒每个周末都必须到教堂去做礼拜。可以讲,佛教和道教是一种功能性宗教,而诸种民间信仰、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都是一种社区性宗教。前者主要是满足了人们的心理需求,其组织形态是松散的,后者不仅能满足人的心理需求,还具有明显的社区整合倾向和能力。我们看到,基督教社区和伊斯兰教社区都有很强的内聚性。
根据农业部固定观察点的数据,佛教主要在东部地区的农村和西部的藏传佛教地区保留了较强的传统,伊斯兰教依然主要在西部地区势力强大,基督宗教的新教在各地尤其是中部地区农村发展迅速。总的来说,中部地区农村的宗教信仰明显要淡漠一些,其他地区的宗教信仰依然保持了一定的活力。
现在,基督教尤其是新教在中国农村尤其是中部地区发展迅速,事实上,已经成为这些地区组织农民的重要方式。这个事实与我国转型期民间信仰道德的瓦解以及佛道信仰的衰落是大有关系的,没有证据表明,在全球化的时代基督教一定会取代东亚地区的传统信仰,只不过中国大陆的传统信仰已经太过虚弱,或者说它们的传播是无力的,农民缺乏选择,而基督教的传播又十分有力,在传播过程中没有遇到真正的竞争对手。当农民寻找心灵安慰和人际温暖时,自然而然地接受了找上门来的基督新教。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督教一定会成为唯一的宗教解决方案,多种宗教相互竞争的格局可能会长期存在。在这样一个大国,各种信仰相互竞争的格局也会存在区域差异,这是不能忽略的。
结语:诸神争战还是三教合流?
缺少组织原则当然不行,组织原则多了也未必就好。“现在的中国人,各人有各人的理,譬如,我站在伦理本位上讲理,你站在西洋近代思想上讲理,他又站在反西洋近代的潮流上讲理,左也有理,右也有理,甚至于他一个人可以讲三种道理,其实左右都没理。”梁漱溟先生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这段批评,放在今天,其实也正合适。他自认为是一个真正的通人,如果按照他发明的理来办,就可能结束诸神争战的乱局,拾回道德人心。他为之奋斗多年,却收效不多。
梁漱溟先生大力地扩展出来的道理,被看成是一种新儒家的思想,他的努力被认为是试图在乡村里重建儒家传统。儒家传统在今天的式微,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心不古是一方面,传统的充满人情色彩的理性,正在被高度形式化的理性所取代。乡土的封闭性必然瓦解是一个方面,文化观念对于人的约束能力大大地降低了,法律的意义越来越大,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梁漱溟式的思考是在一个国家虚弱的乡土社会环境中进行的,今天的乡土是到处渗透了国家权力的开放空间。其实,就是在当时,国家权力也加强了对乡村的渗透,梁漱溟对于这个事实很不适应,所以表达了对这个事实的无奈。今天,要考虑乡村建设,就不能消极地对待政权,还只能是依靠政权,发挥政权的力量。
是不是说如果不借助政权来自上而下地组织农民,农民自己就不会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笔者相信,如果外界不去努力组织小农,小农之间还是会衍生出复杂的组织体系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织总是会出现。比如,各种文艺组织,这些组织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们是奥尔森所说的“相容性组织”,你加入了对已加入者有好处,不加入对于已加入者也没有什么损失。这样的组织如果组织成本很低,一两个领头人可以用自己的热情支付组织成本,就很容易大量地发展起来。实际上,某些需要支付很高组织成本的公益性组织,或者依靠义气与暴力牟利的黑色势力组织,也会逐步地自动地发展起来。特别是从市场或资本的逻辑出发,一定要发展经营的规模化,这也就是一种组织化的过程。事实证明,宗教组织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也是可能的,在农村,基督教组织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得到关注的重要现象。总之,如果没有外界干涉,乡村社会一定会重建出一个多元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新时期的文化网络。
这些自发组织之间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单就某一个组织来看,其中的成员还是有点组织性的;但如果就某一个人来看,他(她)还是自由散漫的,是没有原则的。今天看来,个人的自由不再是一种麻烦,应该看成是一种进步。那么何必要提高组织化程度呢?因为救亡的任务解决了,发展的任务也可以解决,但社会整合(不论是地方的整合还是国家的整合)的使命没有完成,整合到什么方向去的任务没有解决。如果这些组织之间不能建立一个总的价值导向,这个任务就完成不了。更糟糕的结果是,如果这个总的价值导向是负面的,被庸俗的、灰色的力量所把持了,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在台湾地区,国民党的威权体制结束后,在广大乡村普遍出现了黑社会势力,它们与其他派系力量混杂在一起,甚至能控制当地的地方选举,这种状态的出现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警醒的。在大陆,现在的情况是,旧的价值导向一点点地淡化,新的导向还没有逐步地建立起来,结果就陷入了一个诸神争战的格局。我们已经分不清正在发生的社会巨变到底是一种单方面的社会解体,还是复合式的社会转型。无论我们的立场是为了乡土的发展,秩序的优化,还是国家观念的普及,这种混沌局面都不是令人满意的状态。
要建立一种价值导向,不是依靠宣传或者上课就能完成的,思想路线必须要依靠组织路线来保证,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需要政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来保障,否则只是空中楼阁。要想在乡村社会里体现某种国家的价值导向,就必须建立践行这种价值导向的组织,用这种价值导向统领其他价值导向,用这种组织统领其他组织。作为对一种传统治国智慧的体认,或者对于一种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事实的尊重,笔者倾向于认为,这种所谓的统领不应该是一元化的领导,而是朝向一主多元,三教合流。在一个超大型社会里,单一意识形态的格局是无法长期维持的,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条件下,也没有必要这么做。问题在于,这个要树立的主导的价值倾向是什么?又如何才能在组织中贯彻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