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首页 农业新闻 农产品价格 农业技术 致富信息 农药 电脑知识 搜索 养猪 养牛 养羊
新农网 > 养猪网 > 养猪新闻 > 内乡团伙盗窃猪崽171头 从排粪通道潜入养猪舍

内乡团伙盗窃猪崽171头 从排粪通道潜入养猪舍

发布时间:2016-11-26  来源:新农网
摘要:11月23日早上,邓州市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们来到该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朱西养猪场,在这里巡回审理一起偷猪案。附近群众纷纷冒雪赶来旁听。 2016年春节过后,内乡县的杨某有了想法弄点钱的念头,其曾在牧原公司养猪场工作过,便有了偷猪崽的想法。随后,杨某伙同周某

  11月23日早上,邓州市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们来到该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朱西养猪场,在这里巡回审理一起偷猪案。附近群众纷纷冒雪赶来旁听。

  2016年春节过后,内乡县的杨某有了“想法弄点钱”的念头,其曾在牧原公司养猪场工作过,便有了偷猪崽的想法。随后,杨某伙同周某雄、周某伟,先后3次到内乡县李营村牧原公司养猪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朱西养猪场翻墙入院,从猪舍下的排粪通道进入猪舍内部,盗窃猪崽171头,总价值11万余元。随后,3人驾车到湖北省钟祥市将猪崽卖给刘某生、李某建,刘某生、李某建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售卖猪崽。此外,杨某还伙同饲养员张某盗窃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朱西养猪场猪饲料28袋,总价值3080元。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当庭宣判:周某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周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李某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刘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谈到此次巡回审理的意义,邓州市法院副院长刘森告诉记者:“选取这例盗窃案到案发地公开巡回审判,一方面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打印 责任编辑:文枫

推广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