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损
石市开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之后,一直在此工作的企业职工离开石家庄,转到外地工作后,养老保险关系将如何转移接续;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对此,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直在石家庄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到北京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解读:本人离开石家庄时,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这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若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也可由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联系补办。此外,应向新就业地的社保机构填写《申请表》。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转移结果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通知书》,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专门标识;二是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账户;三是待参保人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问题:1996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如何转移?
解读:跨省就业的劳动者除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第一部分是转移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包括1997年底前的个人缴费额累积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来计算。
问题: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但《暂行办法》为什么规定单位缴费部分只转12%,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解读: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暂行办法》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又可确保转出地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可见,跨省转移资金只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它只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对个人来讲,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不会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问题: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解读: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问题:《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为什么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解读: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而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又统一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