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养老金待遇?
解读:《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河北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题:有些农民工回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如何保障?
解读: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他们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
问题:本人已在石家庄办理退休,想和在北京工作的孩子一起居住养老。为什么这种情况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暂行办法》解决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职工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地和领取标准都已经确定了,不再需要累加和接续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了。当然,为领取养老金的方便,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还可以采用邮寄等其它养老金发放形式来领取,但这已不属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而是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具体内容。
养老保险费补缴优惠政策即将到期
记者昨天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我市养老保险费补缴优惠时限即将到期,望需要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加快进度,力争在6月30日前完成补缴。
据了解,根据河北省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对需要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优惠期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到2010年6 月30日,也就是说,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办理补缴手续时可享受减收滞纳金,而在2010年6月30日以后再办理补缴手续的,将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这一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