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粮食合理价格测算机制,完善粮食价格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协商建立一套科学的粮食成本收益调查核算机制,结合各地区农业生产实际,科学估算该作物在本地区的合理价格区间,从而为各项农业生产政策和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建立粮食价格监测体系。随时监控粮食价格和市场供求的变化,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并建立粮食价格预警机制。当市场粮价突破最低或最高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干预。
(二)加快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提升宏观调控能力。应加快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现代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加强在交易方式、手段、观念和机制方面的创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储备粮开仓放粮制度,以粮食合理价格区间为参考,在粮食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实施国储适时开仓放粮,合理增加市场粮源,缓解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
(三)保证信息通畅,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粮食价格行情和市场供求信息,以便市场主体及时把握粮食价格动态。同时应对粮食主产区在农业基础建设、科技推广、金融支持等方面要给予进一步的政策倾斜,提高粮食主产区粮农种植积极性,加大力度支持粮油作物生产。
(四)合理调整秋粮收购政策,稳定粮食价格。一是国家应根据今年的秋粮销售实际,适时调整收购政策。对黑龙江省来说,采取“江海联运”的措施,躲避开铁路运力紧张的限制,用出口粮提高粮食产销收入并缓解仓贮能力。二是完善粮食托市收购政策。确定合理有效的收购价格,确保粮食市价格稳定。三是保持惠农政策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理顺储备粮购销体系,保证国家储备粮政策能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四是加强整顿粮食市场秩序,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破坏流通秩序的行为。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证市场粮食供给。一是支持科学种植。引导金融资本等投向粮食生产,提高农民投入的能力。支持农民加快种子培育更新步伐,大力推广优质品种,不断提高粮食品质。二是支持规模性生产经营,加大对粮食生产优势区域、重点商品粮基地和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特别是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增强粮食生产的抗灾能力。三是支持大型粮储中心建设。增加对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粮食存储条件,弥补仓容缺口。四是利用金融信息资源优势,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大力支持我国有关的农村和农业组织参与国际农产品定价机制,争取在定价谈判中的话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