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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销售变质农产品将受处罚 最高罚2万元

发布时间:2011-02-18  来源:新华网
摘要:  据了解,《办法》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多个环节作出规定。其中,在相关细则完善后,辽宁省还将实施农产品召回制度。

  新华网沈阳2月17日电:记者17日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上获悉,《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存在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出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奉。

  据了解,《办法》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多个环节作出规定。其中,在相关细则完善后,辽宁省还将实施农产品召回制度。

  《办法》规定,如果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出的农产品。同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奉。

  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后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震慑那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个人,为避免召回或受到处罚,相关责任人都会进行规范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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