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维权难,成本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犯,但大多数人都选择默默忍受,但是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崛起,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诉诸法律维护权益的日益增多。但是农民工的维权受到法律知识欠缺、耗时耗力,同时也时常遇到各部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和难以执行等种种困境,使农民工对维权丧失信心。
综上,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使其成为权益受损的群体,其劳动权益不断受到侵犯是导致“用工荒”的重要原因。
二、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由来已久,它暴露出我国在经济建设中一直以低劳动力成本作为发展战略的弊端,同时也集中暴露出我国在劳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农民工还难以受到劳动法的平等保护
导致对农民工歧视性待遇的根源,既有我国还难以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壁垒的原因,也与劳动法中未突出对农民工的平等保护直接相关。据统计,我国农民工已达2亿多人,劳动者队伍的成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劳动法并没有及时适应和调整,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主体方面,重“国有”,轻“民营”,重城镇职工,轻外来农民工;在内容方面,缺乏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制度保障,使农民工难以受到劳动法的平等保护。虽然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进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劳动法的规定对农民工来说大多成为一种奢望。
(二)政府还缺乏对农民工群体的长远规划和保护
由于农民工数量多、流动性强,且多跨省流动,很多地方将农民工视为匆匆过客,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往往也放在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忽视了对就业后其劳动权益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同时在农民工的户籍、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更缺少长远的政策和规划。“廉价劳动力”所带来的工人福利收入最小化、社会保障空心化、未来发展无望化等问题,正在为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农民工所无法忍耐,从而丧失信心,选择一走了之。
(三)集体协商制度的缺失使农民工的权益难以维护
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成功经验。我国虽然在法律上确认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推行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一方面,在非公企业中工会组建难,组建率不高,集体协商无法开展;另一方面,在已建会的企业即使推行这一制度,也多为走形式,农民工不是被排除了就是被边缘化了。在集体协商制度普遍缺失和难以覆盖农民工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劳动权益就只能由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待遇也就在所难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