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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从“用工荒”透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3)

发布时间:2011-03-18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摘要:(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 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看,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造成的。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法律本身规定存在的问题,如有些规定较

  (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

  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看,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造成的。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法律本身规定存在的问题,如有些规定较原则和模糊,难以执行;也与法律对违法行为缺乏较严厉的惩处力度有关,如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大多是责令改正,严厉的也不过是赔偿损失或罚款。如此温柔的惩处力度,在用人单位追逐利润的原始冲动下则显得软弱无力。而一些政府官员在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下,自然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淡然处之。

  (五)农民工入会率较低,工会难以发挥维权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但是,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工流动性大等多种原因,部分农民工不了解工会的作用,加之有些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有农民工2亿多人,而加入工会的还不到1/3。大量最需要保护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三、破解“用工荒”的劳动法思考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中国的劳动力资源是取之不竭的,廉价劳动力是中国竞争力和优势最重要的标签。但现在的“用工荒”使我们猛醒,如果现在不抛弃低劳动力成本战略,我们将被劳动者、将被现实所抛弃!从中国的发展阶段看,“用工荒”将是我国现在和未来长期存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不能只抱有阶段性的政策考量,而是应当从长远的制度性角度去思考。因此,政府应将“用工荒”作为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契机和动力,摒弃低劳动力成本的发展战略,突出对农民工的平等保护责任,着力构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使其具有归属感和稳定感,促进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针对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应当尽快制定出台《企业工资条例》、《集体合同法》,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针对企业恶意欠薪行为,应修改刑法,设立“恶意欠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农民工被派遣后权益普遍受到侵害的为问题,应当尽快制定《劳务派遣规定》,切实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针对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事故频发的现象,应当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加大预防的力度,简化职业病和工伤认定程序,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具体对策,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此外,还应当修改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

  (二)强化劳动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民工侵害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当说,近年来我国在劳动立法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往往不是无法可依,更多的是有法不依。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对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动态监察,特别是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重点监督,引导用人单位改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尊重和关怀农民工,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通过增加其违法成本促使企业遵守法律。

  (三)积极推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水平今后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点应是在企业和行业中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建立覆盖农民工在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各项劳动经济权益有制度上的保障,并逐步得到改善。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和行业,应当制定针对农民工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确定涉及农民工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培训及保险福利等具体权益,职工协商代表应有农民工代表参加,表达农民工的诉求。

  (四)积极吸纳农民工入会,增强工会维权的力度

  工会要适应新形势,在农民工中扩大对工会的宣传,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增强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吸纳农民工入会。同时,各级工会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会工作机制和维权机制,通过开展覆盖农民工的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和工资分配等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使工会组织成为他们利益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渠道。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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