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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5月1日起实施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1-04-21  来源:中新网山东新闻
摘要:根据《办法》,对违反“未核实参合农民身份,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等15条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中新山东网济南4月19日电 (记者 胡洪林)山东省长姜大明日前签署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命令称公之于众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已获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19日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即将实施的《办法》共16条。按照《办法》规定,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的;拒绝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合等8种情况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开除。

《办法》称,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或者拨付资金等12条规定,也将同样受到上述处分。

根据《办法》,对违反“未核实参合农民身份,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等15条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办法》还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并屡犯等诸多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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